护士旧证换新证 第一类,《护士条例》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换领护士执业证书除提供首次执业注册材料中的1、2、5、6、7、8、9、10、11项外(9、10、11项根据具体情况提交),还须提供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
护士执业证正、副本丢失的,要在省辖市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遗失声明,一个月后可凭报刊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换证(可起执业证原件作用)。
旧证换新证的,原来是由安阳市卫生局或者五县四区卫生局制证省卫生厅加盖钢印的,都不用变更注册。可以通过现工作单位直接报送相应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类,《护士条例》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换领护士执业证书除提供首次执业注册材料中的1、2、5、6、7、8、9、10、11项外(9、10、11项根据具体情况提交),还须提供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明(交原件和复印件)。
第一类和第二类是并列关系,符合其中一类条件即可换证。
所有材料按顺序提交,A4纸打印或复印, 并装订成册。复印件全部加盖现工作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