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是 |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人以下的,处5万元的罚款;6至10人的,处10万元的罚款;11至15人的,处15万元的罚款;16人以上的,处20万元的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武汉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62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 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 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是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一)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处5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5万元罚款; (三)合并处罚不得超过10万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63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是 | (一)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中文警示说明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64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 是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拒绝1次处5万元罚款,拒绝2次处10万元罚款,拒绝3次或3次以上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65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否 | (一)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中文警示说明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上述三项,合并处罚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 |
66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是 | (一)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个病例罚款1000元处罚,最高合并处罚不超过1万元; (二)弄虚作假的,处3万元的罚款,性质和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三)违反上述2项,合并处罚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
序号 | 案由 | 执 法 依 据 | 是否适用三步式 程 序 | 细 化 标 准 |
备 注 |
67 | 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该项技术、工艺、材料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 否 | (一)隐瞒技术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二)隐瞒工艺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三)隐瞒材料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四)同时违反上述三项的合并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违反上述各项规定,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68 |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 否 |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责令立即改正,每项次处5万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69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 否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未设置报警装置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未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责令立即改正,每项并处5万元的罚款,合并处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