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卫〔2011〕106号
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乡镇卫生院开展标准化中医科建设工作,现将《武汉市乡镇卫生院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卫生局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武汉市乡镇卫生院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
建设的实施办法
随着“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活动的深入推进,为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的建设现状,特制定武汉市乡镇卫生院建设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乡镇卫生院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的创建,树立乡镇卫生院标准化中医科建设典型,加强农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推进中医药服务进农村,为广大农民提供安全、优质、价廉、舒适的中医药服务。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重点建设。各区结合本区中医药服务的实际情况,按照各乡镇卫生院实际服务人群数、中医药服务需求量和自身中医药服务能力,各区至少推动1家乡镇卫生院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建设。
完善功能,满足需求。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必须提供中医中草药、中医物理治疗、煎药、预防保健和中医养生等服务,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工作中运用中医理论辨证论治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应用,培养适合基层的中医药服务人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健康教育工作。
统一标识,规范建设。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建设必须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在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营造古色古韵、亲民祥和的就医环境,并作为中医科的识别系统。按照中医药服务需求,配备相应数量的中医药服务人员,中医一级诊疗科目不少于4个,并提供门诊与住院服务,探索与上级中医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的协作机制。
三、创建程序
拟创建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的乡镇卫生院,由区卫生局初审合格后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市卫生局在6月下旬前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申报条件对申请创建的乡镇卫生院进行初步筛选,确定武汉市乡镇卫生院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的创建单位。11月30日前,各区卫生局按照《武汉市乡镇卫生院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建设标准》对创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向市卫生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卫生局于今年年底前组织专家复核验收,复核合格的确定为“武汉市乡镇卫生院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
四、创建标准
按照《武汉市乡镇卫生院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建设标准》实施。
五、经费补助
市财政对乡镇卫生院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建成单位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经费补助。对医护人员数、中医科使用面积、中医药文化建设、中医药服务量、中医住院服务任1项未达到标准的,不予补助。
今年全市安排10家左右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建设单位,每家根据检查的实际工作情况给予补贴,每家不少于10万元。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区卫生局是乡镇卫生院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建设的责任单位,要成立本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担任小组组长,切实加强领导。同时应成立工作专班,加大对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的指导和督导,将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的建设目标纳入乡镇卫生院的年终绩效考核。
各乡镇卫生院是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院长为第一责任人。院领导班子和全体员工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科学谋划、按建设标准要求狠抓落实。
(二)对照标准,科学建设
各区卫生局和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武汉市乡镇卫生院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建设标准》的要求开展中医科建设工作。鼓励建设有专科特色的中医科,杜绝不按标准、不切实际、盲目和过度建设中医科。
(三)督促指导,定期考核
各区卫生局要加强中医科建设的指导和督导,要在中医科建设内涵和建设周期上把好关,形成定期检查和督导的机制,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市卫生局根据需要随时抽查,保证乡镇卫生院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按规划、按标准、按周期顺利建成。
附件(两张表在同一个附件):1.武汉市乡镇卫生院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