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卫〔2010〕222号
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教文卫局、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武发[2007]9号)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卫[2007]119号)精神,为切实贯彻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和监管职能下放至各区卫生局以及有关单位行使(具体名单见附件)。
市卫生监督所和各区卫生局应按照调整后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监管权限,在2010年11月20日前办理相关工作及其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顺利和有效衔接。
附件:下放公共场所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