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卫〔2011〕50号
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7月18日经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于2010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贯彻学习工作
《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的颁布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础。贯彻落实好《条例》,对加强全市精神卫生工作,提高公民心理健康水平,保障精神障碍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条例》内容,完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精神卫生工作。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精神卫生体系
各单位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进一步明确职责,市、区精神卫生中心要做好辖区精神卫生防控工作的技术管理与综合协调;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全面开展精神卫生服务,并负责对综合性医疗机构、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精神卫生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综合性医疗机构、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开展相关精神卫生服务。不断完善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一般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康复机构等为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补充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以“市精神卫生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构架的三级防治网络,有力保障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有效开展。
三、抓好落实,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条例》的实施对有效开展精神卫生工作,提升全市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起到重要作用。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条例》的实施,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按照《武汉市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工作方案》的要求,采取学用结合的原则,分级、分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条例》知识的培训。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各种公众传媒覆盖面广的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精神健康水平,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四、强化措施,规范开展诊疗和康复工作
医疗机构要根据精神障碍者的病情,为其提供积极、适当的治疗,为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各级精神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要按照《武汉市精神疾病诊疗服务工作方案》要求,明确重性精神障碍者送治、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复核、自愿治疗、医疗保护性治疗、强制治疗的标准,规范精神疾病诊疗工作。医疗机构将出院的重性精神障碍者的相关资料及时移交给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武汉市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方案》要求,对辖区的重性精神障碍者进行管理,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患者康复技能。
五、加强督查,确保《条例》落实
我局将制定全市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考核内容和评价系统,每年对各级防治部门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与其绩效挂钩。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强化职责,建立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制定检查方案,加强对下级责任目标、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宣传贯彻《条例》工作和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附件(整体打包下载):1.武汉市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工作方案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