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卫办〔2012〕30号
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武汉市2012年卫生法制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武汉市2012年卫生法制监督工作要点
2012年卫生法制监督工作以全国、全省卫生监督工作会议以及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进一步加快基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为基础,以不断强化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为主线,以突出抓好医疗安全、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工作为重点,继续开展以打击无证行医和民营医疗机构综合检查为重点的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切实推进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统筹做好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督工作;大力推动卫生政策法规、执法责任制和法制宣传等工作的发展,不断强化依法行政和服务意识,努力开创我市卫生法制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
以卫生部明确提出的“将卫生监督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放在卫生全局工作中更加重要的位置”为总的指导方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不断强化依法、全面履职的责任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权力即责任”的理念,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紧紧围绕医疗安全、公共场所、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等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管力度,切实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和促进正常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秩序。
二、工作目标
卫生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有证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9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监督覆盖率达100%;游泳场所、住宿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率达100%。
卫生行政执法效能得到强化。创建文明城市指标完成率达100%,监督发现和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查处率达100%,群众举报投诉及时处理、回复率达100%。
卫生行政执法质量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许可正确率达100%,日常卫生监督规范率≥90%,卫生监督执法文书书写合格率≥95%,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正确实施率达100%。
三、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推进卫生监督能力建设,逐步健全卫生监督体系。推动实施武汉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和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争取在三年内,全面改善卫生监督机构设施条件,提高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基本建成符合武汉实际情况的卫生监督体系。
一是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武发改社会〔2011〕636号)要求,加强硚口、新洲、黄陂、蔡甸、汉南等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项目的业务用房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是贯彻落实《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22号),加强各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指导各区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标准(2011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88号)精神,专项用于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维修改造等。
三是按照国家、省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健全市、区、街(乡镇)三级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加强派出机构建设和卫生监督协管力量的配备,坚持重心下移,继续将卫生监督工作向街道、乡镇延伸,不断强化基层卫生监督服务保障能力。
四是贯彻落实《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加强全市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统筹规划和指导各区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促进卫生监督人才培养。积极组织参加全国卫生监督技能比武活动,不断增强我市卫生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
五是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督查机制。严格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包括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程序、考评体系在内的完整工作制度。强化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区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
六是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
(二)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
1.卫生监督综合执法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各区要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武卫〔2011〕53号)精神,制订切实可行的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工作方案,按照精简、统一、廉洁、高效的原则,整合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划片设置、综合执法”,增强服务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促进依法行政。
2.在坚持卫生监督重心下沉的基础上,要按照“市区联动、区区联合,强化部门配合”的总原则,积极探索实施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的新模式。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要全面推行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综合履行医疗安全、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等监督职责,实现卫生监督资源的有效调配。
3.大力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要求,将卫生监督纳入“医改”重点项目,卫生监督将作为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普惠制度向人民群众提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机制,借助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契机,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能作用,大力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促进服务模式转变。
(三)强化医疗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1.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继续开展打击无证行医“江城蓝徽行动”,重点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流动人口聚居地以及“大学城”周边等地的无证行医、假医游医以及超范围行医进行打击;建立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监督信息平台,加大对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信息监测和打击力度;在监督体制上,实行“以区为主、条块结合、市区联动”的工作方针,对重点地段、“插花”地带以及无证行医“重灾区”,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应适时开展联合集中整治行动。
对从事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涉嫌犯罪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卫生部转发〈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95号)、《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规定的通知》(武卫〔2009〕285号)以及《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卫〔2011〕234号)精神,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各类有证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继续对区中心医院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巡查,重点对各类民营医疗机构进行高频度、不间断的专项整治;继续开展民营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医疗服务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各类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
3.健全管理方式,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通〔2011〕1号)等规定,对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实施量化评分管理。医疗机构在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等不良执业行为后,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记分管理办法进行记分。不良执业记分作为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4.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我市医疗机构以及无证诊所违法开展“两非”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B超、人流等诊疗行为,有效遏制无证诊所非法行医和违法开展“两非”的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
5.结合自身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监测,严格依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8〕38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0〕23号)等规定,及时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通过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广告主树立诚信经营的观念;进一步健全违法医疗广告移送制度,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应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6.采取有效举措,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监督日常工作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好传染病防治监督,强化职责定位,规范各环节监督管理。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和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和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
(四)围绕创建文明城市指标,做好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监管工作。
1.按照《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和《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加强住宿业、洗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以及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管工作。继续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在全市所有住宿、游泳场所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沐浴、美容美发场所的量化分级管理;要以小美容美发店、小浴场、小游泳馆、小休闲娱乐场所等服务行业为重点,开展“四小”行业整治示范一条街建设工作,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不断提高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整体水平。
2.深入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根据卫生部《2012年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卫办监督发〔2012〕1号)和《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2〕3号)精神,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支持的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统筹规划饮用水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培养。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供水单位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为主要指标,开展市政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监测,强化二次供水卫生许可和监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质进行监测,推进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建设,逐步延伸覆盖乡镇集中供水,提高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
3.按要求开展健康相关产品的抽检工作。根据2012年全省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以及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抽检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开展抽检工作,对抽检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合格产品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产品监管责任制度。
4.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范的要求,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二甲以上医院及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集中空调通风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开展集中式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工作。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要采取有效措施,责成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落实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探索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强化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加大学校卫生监督业务和执法能力建设力度,加强学校卫生专业人员配备,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不断强化对农村学校、寄宿制学校的学习生活环境以及传染病防控的监督检查;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探索学校卫生监管的新模式,共同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以及学校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工作。开展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全面摸清各区学校饮用水卫生状况,探索建立学校饮用水卫生长效管理机制。要将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作为重点环节,推动学校卫生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
(六)依据相关工作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认真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武编〔2011〕75号),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重点职业病哨点监测、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和职业健康状况专项调查,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个人剂量监测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与救治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推进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开展放射防护专项检查;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七)加强行政审批管理,不断改进政务服务。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人民政府第221号令)》、《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和《武汉市服务业领域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改革方案(试行)》,认真做好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切实提高效率,落实责任,强化管理,优化服务,规范和公开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审批运行的监督。对下放和委托到区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各区的指导、培训和监管,明确责任链。加强卫生系统官方网站建设,推动卫生行政许可网上平台建设,建立市、区行政审批网络系统,不断改进政务服务。
(八)加强卫生政策法规宣传,强化卫生法制适用功能。
1.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卫生系统2011-2015年法治建设暨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的通知》(武卫〔2011〕227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卫生系统“六五”普法工作,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推进全市卫生系统“创建依法治理示范单位(医院)”活动,积极推动卫生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2.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大力推进卫生行业依法行政。坚持立、改、废并举,做好我市卫生立法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加强卫生政策研究和立法调研,分别开展《武汉市实施〈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武汉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的修改和立法工作,开展《武汉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报备工作。
3.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程序执法;积极受理和依法处理各类群众举报投诉,对卫生领域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依法打击、绝不姑息,同时要强化服务意识,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作用,从源头上防止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深入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质量评议考核机制,将依法行政的理念贯穿于市、区卫生行政管理事务的各个层面,为推进我市的法治卫生、和谐卫生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5.深入推进卫生监督系统文化建设。把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作为“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的具体内容,推动卫生监督系统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继续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提高行业文明素质,推进卫生监督文化建设,探索形成体现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和改革创新时代精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卫生监督职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