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根据《湖北省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鄂卫发[2004]68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卫发[2007]2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定于2011年5月10日起至6月15日开展2011年度湖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及效用
学分审验对象为拟参加2011年度省卫生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结合2009年我省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常规化的实际,从2010年开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必须每年合格,省继教办每年只对上一年度学分审核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学分的申报审核。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0日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201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申报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由省医学会完成当年审核工作后汇总,直接导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系统。
二、分值要求及机构人员代码
1、医、药、技类专业技术人员
(1)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1-1)
中级以上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2)市(州)级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1-2)
中级以上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机构人员代码1-3)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年度有参加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并获得相关I类学分(分值不限)。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1)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机构人员代码2-1)
护师以上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8学分。
(2)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机构人员代码2-2)
各级护理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机构人员代码2-3)
各级护理人员年度有参加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并获得相关I类学分(分值不限)。
3、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机构人员代码3-1)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4、任现职期内,经单位批准到上级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审核时需有派出单位和接受单位的证明及相应的考核证明材料。
三、学分审验材料
(一)《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审核表》(以下简称《学分审核表》)由个人登陆湖北省医学会网站 (网址:www.hbma。org。cn)下载。
(二)所获学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分证书需提供原件,已发表文章和出版物、获奖证书、接受进修单位的证明等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审验汇总表》(以下简称《学分审验汇总表》),在湖北省医学会网站下载。
四、学分审验程序
本次继教学分审验只受理Ⅱ类学分达标的继教对象I类学分的审核。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其年度所修的学分,填写《学分审核表》,并汇总填入《学分审验汇总表》。
(二)各市(州)继教办和高等医学院校对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内卫生技术人员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核实认定;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由省继教办核实认定。
参加国家级继教项目获得I类学分以卫生部颁发的学分证为准。湖北省省级I类学分以省医学会网站上学分查询系统公布为准,审核对象可登陆省医学会网站核查自己取得的省级I类学分分数。
市(州)以上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在审验Ⅱ类学分达标的基础上,以I类学分分值为标准作出审验结果。审验结果分为二类:所获I类学分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为不合格;所获I类学分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为合格。
五、学分审验及报送审验材料时间
审验时间:2011年5月10日~6月15日
报送审验材料时间:各市(州)继教办和高等医学院校将《学分审验汇总表》及《学分审核表》于6月15日前报省医学会继续教育部,同时报送电子版。
六、学分审验地点
市(州)、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审验在各市(州)、高等医学院校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验。
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审验在湖北省医学会继续教育部审验(武昌丁字桥路100号504室,联系人:吴聊子,联系电话:87893491)。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七、其他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所辖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审验工作。
(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市(州)和高等医学院校学分审验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数不低于合格人数的15%。
(三)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对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当事人所获年度学分作废,取消当年申报技术职务晋升资格,并追究经办人责任。
附件:1、(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审核表).rar
2、(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审验汇总表).rar
(附件 http://www.hbws。gov。cn/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