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全在线
卫生部直属 | 浙江 | 河南 | 广东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山西 | 湖南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湖北 | 广西
贵州 | 云南 | 四川 | 陕西 | 重庆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新疆兵团 | 辽宁 | 吉林 | 海南 | 西藏 | 黑龙江 |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湖北卫生人才网 > 宜昌 > 正文:五峰人民卫生网: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来源:五峰卫生网 更新:2013-8-5 中国卫生人才网
五峰人民卫生网: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管理办法:为加强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建设规划和重大项目决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和财务审计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卫生部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

为加强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建设规划和重大项目决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和财务审计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卫生部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部部属(管)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决策水平,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以及财务审计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卫生改革方向、事业发展需要、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其它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总体发展建设规划报卫生部审批。

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不得随意改动。确有特殊情况需作必要修订时,须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各级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行筹措各种资金安排的新建、迁建和改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二章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第五条 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工作依次进行的次序,是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

第六条 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求,采取专家评审、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一般应先编报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较小且工艺简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项目建议书。重大或特殊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先编制设计方案报卫生部审批后,方可正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后续工作中不能突破。对于不按批复要求编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卫生部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卫生部审批,重大项目由卫生部审查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施工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照当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申领程序,在工程项目的建(构)筑物正式施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委托监理并配合施工及质检部门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工程造价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申请竣工决(结)算审计。凡由卫生部批准的建设项目决(结)算审计工作均纳入卫生部统一管理。卫生部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审计方式:

(一) 委托建设单位,按照《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负责工程项目的决(结)算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卫生部;

(二) 委托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决(结)算审计工作;

(三) 报送财政部审计。

决算审计后建设单位方可正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在正式使用前按照当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章 工 程 管 理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配备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人员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程序、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选择监理、设计、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一条 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依照批准的投资估算要求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避免因设计超标造成造价失控。重大项目须进行设计比选。重大设计方案调整需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必须按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事项的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及廉政责任及安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款项,合同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订。重要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材料采购和出库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大宗材料和甲方供应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采购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技术变更、经济洽商等资料,编制或审查施工单位的补充预算,计算施工工作量,严格按照实际进度付款,杜绝仅凭施工单位出示的施工进度表目付款。

第二十八条 凡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预算超支部分,不予付款;由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应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由建设单位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属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按有关规定经审核调整后方可支付。

 

第四章 基 建 财 务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依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及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设定专帐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使用、核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年度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做好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基建财务人员要经常进行财务、基建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预决算、工程定额、合同管理、招投标、标准化管理程序和关键控制措施,降低财务风险,控制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章 基 建 档 案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基本建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竣工图、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招标文件、各种施工、订货合同等,都应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有关部门凭证、帐簿、报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六章 后 评 估

 

第三十六条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重大特殊的工程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一年试运行后,进行项目后评估。

后评估主要包含项目预期目标实现、建设方案和工程设计、建设周期、合同执行和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评价内容。

第三十七条 后评估工作由卫生部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工程质量优异且投资控制在概算之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管理人员一定奖励。

第四十条 应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符合代建制要求的项目应积极实行代建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卫生工程建设决策水平,促进卫生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建立卫生工程建设专家咨询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是指受卫生部委托,以独立身份参与卫生专项建设规划、部属(管)单位总体规划以及重大项目咨询、论证等活动的建筑、卫生、经济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提供的咨询意见将作为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建设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遴选

 

第六条 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 熟悉卫生工程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和理论知识;

(四) 没有违纪违法或被取消专家委员资格等不良记录;

(五) 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卫生工程建设咨询工作并接受卫生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

第八条 推荐材料包括:

(一)推荐信;

(二)被推荐人简历;

(三)被推荐人研究成果或工作业绩;

(四)被推荐人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 卫生部依据推荐资料审查、确定专家,组成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库。

第十条 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聘期三年,可续聘。

第十一条 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以境内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吸纳境外有关专家。

 

三、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参与咨询的专家从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遵循回避原则。

咨询事项与咨询专家存在利益关系的,咨询专家应回避。

第十三条 选取专家时,按实际需要等额选取,另行抽取3—5位候补,并按抽中时的先后顺序排序,以备依次递补。

专家选取及确定的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十四条 遇特殊情况,专家库无法满足需要,卫生部可另行选用专家。

第十五条 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采取召开审评会议或审阅申报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等方式工作。

 

四、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 了解、掌握和研究卫生工程建设领域科学发展动态,及时向卫生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 参与研究和制订卫生专项建设规划的论证;

(三) 参与卫生机构总体规划的研究与审查;

(四) 参与重大卫生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的审查;

(五) 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被邀请列席卫生部有关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卫生部组织的咨询活动;

(二)了解咨询活动目的,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五)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有权直接向卫生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咨询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所知悉的咨询事项资料严守保密规定;

(四)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不得无故不参与卫生部邀请参加的咨询活动,对需要提出书面咨询意见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接受卫生部的监督和管理。

 

五、 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考核

 

第十九条 卫生部对咨询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卫生部建立专家咨询信息反馈制度,对咨询专家参加评审、论证和咨询等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反映进行记录和核实。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专家资格:

(一)损害建设单位正当权益;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情况或其他信息;

(四)擅自以卫生部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论证工作进行;

(七)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

(八)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

 

六、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