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全在线
卫生部直属 | 浙江 | 河南 | 广东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山西 | 湖南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湖北 | 广西
贵州 | 云南 | 四川 | 陕西 | 重庆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新疆兵团 | 辽宁 | 吉林 | 海南 | 西藏 | 黑龙江 |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湖北卫生人才网 > 宜昌 > 正文:五峰国家卫生人才网: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来源:五峰卫生网 更新:2013-8-5 中国卫生人才网
五峰国家卫生人才网: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6日 卫生部第8号令)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铝制食具容器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以铝为原料制作的各种炊具、食具、容器及修补用的材料。  第三条 凡回收铝,不得用来制作食具,如必须使用时应仅供制作铲、瓢、勺,同时应符合GB11333《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第四条 各生产加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工艺,

 

(1990年11月26日 卫生部第8号令)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铝制食具容器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以铝为原料制作的各种炊具、食具、容器及修补用的材料。

  第三条 凡回收铝,不得用来制作食具,如必须使用时应仅供制作铲、瓢、勺,同时应符合GB11333《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第四条 各生产加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建立健全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五条 各生产加工单位采用新原料、新工艺时,应由生产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并提供生产工艺、配方及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产,产品经检验符合卫生标准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六条 销售单位在采购时要索取检验合格证或检验证书,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