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农卫发〔2009〕212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
近日,中央财政下达了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资金。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现将《2009年中西部地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是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统筹城乡卫生资源,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2009年中西部地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统筹城乡卫生资源,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中西部地区开展“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
一、项目目标
通过开展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引导城市较为优质的医疗卫生资源到农村服务,帮助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使农民群众就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快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中西部地区21个省(区、市)的592个国贫县。允许项目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受援时间满3年的国贫县调整为边远少数民族县和省贫县,调整县数不得超过总数的20%,项目总县数要与国贫县数量一致。
(二)项目内容。
1.由项目省(区、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为期一年。
2.每所乡镇卫生院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组派3人医疗队进行对口支援,其中应包括一名从事公共卫生相关工作的人员,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具体人员选择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卫生院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支援人员的专业类别。
3.支援队员主要通过提供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培训专业知识,协助业务制度建设等方式开展支援工作。
4.支援队员在支援工作期间的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受援卫生院不向支援队员发放任何补贴及奖金,在食宿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三、项目资金安排
对派出支援队员的卫生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含交通和伙食补贴等),补助标准由省(区、市)财政、卫生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按照每所乡镇卫生院派驻3人,每名支援队员每年1.8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10年1月1日前,项目省(区、市)应将人员派驻到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并与上一批支援队员做好衔接工作。
五、项目组织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制定下发的《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卫办农卫发〔2009〕113号)组织实施本项目。
(二)项目省(区、市)卫生厅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项目监督管理和总体评估工作。项目结束后向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提交本年度项目总结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支援队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项目实施期间,卫生部将对项目实施的成效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