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卫生局文件
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报送2010年高级卫生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报送2010年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在如下时间内及时认真报送评审材料:
12月1日 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开发区,市管各民营医疗机构及市直其他部门(单位)
12月2日 莒县、五莲县
12月3日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港口医院
逾期不予受理。
材料报送地点:市卫生局一楼东侧 健康教育所(地址:北京路138号,电话:8816537)。
日照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报送2010年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评审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卫人发〔2010〕15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为做好2010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48号)要求,现就报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评审材料报送程序2010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工作,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㈠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㈡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及业绩材料;㈢单位组织申报推荐,须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确定推荐人选,张榜公布推荐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并认真填写《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单位专家委员会推荐表》(附件1);㈣单位组织申报人填写有关申报材料;㈤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㈥根据申报人的书面材料,单位人事部门使用“山东省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填录相关信息资料,为申报人拍摄电子照片;㈦打印《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将“核对表”返回申报人认真审核,由申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不得代签;㈧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将《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在单位明显位置张贴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单位在申报人的《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审核推荐意见栏中填写审核推荐意见,并由申报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专业技术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签字确认;㈨组织填写《“六公开”监督卡》;㈩申报材料经呈报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限报送我厅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十一)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事业单位申报推荐时,要按照鲁人社发[2010]48号要求认真研究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需求情况,结合岗位设置情况组织申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已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个别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外,不再推荐申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填写、审核《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聘用与岗位设置情况审核表》(附件2)。改系列申报的要符合鲁人社发[2010]48号相关规定。受组织派遣参加援外、援川、援疆、援藏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推荐。二、呈报材料及要求㈠申报人须提供的评审材料类别、数量: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1份(须使用2004年统一规范的印刷表格,不得使用单页自行装订的表格);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原件一式3份(A4纸型);3.使用“山东省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的《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原件2份(A4纸型),其中1份装入呈报人档案,另外一份由呈报单位集中装订成册;4.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经单位审核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代表性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代表性科研成果、奖项或发明专利、科研课题不超过3件。其中,在研科研课题须为省部级以上立项,并须提供批准立项文件;通过鉴定的须提交项目鉴定表,且项目鉴定表课题承担人一页应有鉴定部门的公章。科研课题承担人一页无鉴定部门或立项机关正式公章或文件的须经公示并由单位人事、科研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科研成果获奖的应同时提交项目鉴定表、获奖证书及获奖公报(或光荣册)原件;任现职以来获得的行政奖励、荣誉称号及专业学术团体兼职等证书、证明原件,累计不超过3件;5.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学历(学位)证书丢失的,可提交本人档案中“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单位主管人事的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上报材料时须同时携带呈报人的人事档案备查。学历证书复印件由呈报部门集中装订成册;6.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复印件,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书原件;7.2010年度外语成绩的使用按照省人社厅《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 [2010]99号)要求执行。申报材料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原件,符合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条件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三年内审批的)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申报卫生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外语考试选择英语的,应提供类型为“卫生英语”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8.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成绩单)或有效免考证明原件;9.《“六公开”监督卡》1份;10.《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单位专家委员会推荐表》1份;11.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证书原件;12.从事专业有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其中申报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还须提交反映个人最高学识水平的原始病历2份(不得拆装,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13.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须按《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5号)规定,提交完成或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任务的相关证明。按鲁卫人发[2010]5号规定未纳入支农范围的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完成1年卫生支农任务的可按鲁卫人发[2010]5号规定提交《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4.有关援外、援疆、援藏、支援四川灾区等证明材料原件;15.改系列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 的,须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其他正常晋升须提交的材料。改系列申报须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16.加盖单位公章的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内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㈡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应履行的手续及要求:⒈各地各部门(单位)登录卫生厅网站下载“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及相应使用说明、填报要求等;⒉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对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把关,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要求在申报材料的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推荐意见。其中,所在单位必须在《评审简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⒊对于申报破格晋升的材料,所在单位及呈报部门应按照破格申报条件认真审核。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所在单位出具破格晋升推荐报告一式2份,由呈报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加盖印章;⒋需委托代为评审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⒌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尽量采用打印,并按要求装入统一印制的评审材料袋内,实际材料件数与材料目录必须相符。评审材料袋封面上要清晰注明各种材料名称及数量、呈报部门、申报人姓名、工作单位、拟晋升职务、二级专业名称、材料分类(正常晋升、破年晋升、破学晋升、双破晋升、改系列平转),材料箱规格为65×45×20cm; ⒍使用“山东省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呈报人员花名册”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将呈报人员《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及呈报人有效学历复印件、各申报单位《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聘用与岗位设置情况审核表》分别集中装订成册,与送审报告1份一并呈报(按前述要求盖章);⒎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35号)的规定执行。三、有关表格填写要求㈠申报表格中的项目不能漏填,无需填写或没有的填“无”,不能置空。所有申报材料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㈡申报材料中的“单位”、“呈报单位”必须使用法定全称(即与单位公章相同)。“所从事专业”须按《山东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目录》(附件3)规定的专业名称填写,如在目录中无完全对应专业,可按相近或上一级专业名称填写。㈢“学历”应填报国家承认的学历。有效学历专业须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后学历须满三年。获得国民教育学历的,分别填写为“研究生、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及以下”,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填写“大学普通班”;1993-1997年入学并取得“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验印的学业证书,填写“省业余大学、大专”。大专(中专)专业证书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历。㈣“聘任时间及年限”中“聘任时间”填写第一次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限”则填写聘任累计年限,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的年底。㈤“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栏应按实际考核确定的等次填写。㈥“科研课题、成果”栏的填写:⒈要填写受聘现职以来的课题、成果和奖项;⒉同一成果的不同奖项只填写最高奖项;⒊“时间”填写证书落款时间,×年×月;⒋“位次”填写:成果、受奖等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独立”;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依此类推。主要完成人指前5位人员。㈦“论文、著作”栏的填写:⒈要有选择性地提供任现职以来最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代表作。要按代表水平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的顺序填写,并在报刊封面上依此顺序编号排列。一项内容不得在以上两栏中重复填写;⒉必须是发表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CN、ISSN)医学专业报刊上的论文,公开出版的具有统一书号(ISBN)的著作;⒊“时间”填写报刊或著作的出版时间:×年×月;⒋“题目”的填写,先注明“论文”、“著作”,然后写文章名称。如“论文:《×药物治疗×病的临床效果分析》”; ⒌“报刊或出版社”填写报刊或出版社的法定全称。㈧《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信息核对表》中的“倾斜项目”,系指依据上级有关政策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可以适当倾斜照顾的项目,如“援藏”、“援疆”、“援外”、“援川”、“卫生支农”等。四、关于破格晋升问题⒈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年限申请晋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应符合省人事厅《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标准要求方可申报。⒉为统一评价标准,增强评审可比性,根据省人社厅统一要求,今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年限申请晋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须参加我厅统一组织的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五、关于报送高评委专家信息库问题请各市、各有关单位按《关于填写和报送我省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专家信息的通知》(鲁卫人函【2009】23号)要求,认真核对并更新相关信息,更新完毕后及时报送至厅卫生人才交流中心。专家信息变化情况填写不符合要求或报送不及时的,在遴选高评委专家时一般不予考虑。2010年度本人或直系亲属申报评审或评审时间不能保证的专家,请各单位予以专门注明。六、工作要求与纪律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职称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通过媒体、宣传栏、专题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讲解卫生专业职称评审有关政策、信息与工作要求,让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申报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相关政策信息和工作要求。㈡各呈报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要求,层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按规定组织好申报推荐与评审材料的填写、审查和报送工作。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单位)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的评审材料,坚决不予呈报。呈报部门(单位)要按规定时间派专门工作人员将评审材料一次性报齐,申报人本人报送的评审材料和补充材料,厅卫生人才交流中心一律不予接收。㈢为维护申报、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各呈报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公示制度,实行单位申报推荐全过程公开,将申报人员相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主动公开单位职称受理部门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以便于群众反映问题、咨询答疑。对举报反映评审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严格执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对在申报推荐和评审材料报送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规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七、报送时间及地点各市卫生局及省直各部门(单位)务必于2010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前派专人将评审材料报送我厅卫生人才交流中心,逾期不再受理。报送材料地点:济南市经十东路217号(山东省红十字会介入医院二楼)。联系人及电话:王爱文、武新汶,0531-67873171、67876261。附件:1.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单位专家委员会推荐表;
2.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聘用与岗位设置情况审核表;
3.山东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
4.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
5.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
6.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单位专家委员会推荐表
被推荐人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照 片 | ||||||||||
曾 用 名 | 出生年月 | ||||||||||||
工作单位 | |||||||||||||
有效学历及所学专业 | |||||||||||||
毕业学校及时间 | 参加工作时间 | ||||||||||||
目前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 获得时间 | 拟申报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初次聘任时间 | |||||||||||||
累计聘任年限 | |||||||||||||
现任(含兼任)行政 职务及任职时间 | 现从事专业 (按二级专业填报) | ||||||||||||
计算机应用能力 考试情况 | 外语考试成绩 | ||||||||||||
任现职以来各年度及 任期考核情况 | |||||||||||||
单 位 专 家 委 员 会 意 见 | 专家人数 | 参加投票人数 | 投票情况 | ||||||||||
同意票数 | 不同意票数 | ||||||||||||
(单位公章) 单位专家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 (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公示期: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 天。 | ||||||||||||
附件2
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人员聘用与岗位设置情况审核表
职 务 类 别 | 正高级职务 | 副高级职务 | 合 计 | |
核准岗位设置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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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任职资格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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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聘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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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资格人数超岗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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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
审 核 意 见 主 管 部 门 | 审核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说明: 1、岗位设置数以人事部门最后核准的批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为准;
2、具备资格人数超岗比率计算公式为:超岗比率%=(具备任职资格人数-核准岗位设置数)/核准岗位设置数;
3、厅直单位、高等医学院校附院由省卫生厅审核,其余各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
附件3: 山东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 | |||||
代码 | 专业名称 | 代码 | 专业名称 | 代码 | 专业名称 |
A01 | 普通内科 | A41 | 口腔正畸 | E03 | 职业卫生 |
A02 | 心血管内科 | A42 | 眼科 | E04 | 环境卫生 |
A03 | 心血管技诊 | A43 | 耳鼻喉 | E05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A04 | 呼吸内科 | A44 | 放射肿瘤治疗学 | E06 | 学校卫生 |
A05 | 消化内科 | A45 | 放射医学 | E07 | 放射卫生 |
A06 | 肾内科 | A46 | 核医学 | E08 | 传染病控制 |
A07 | 神经内科 | A47 | 超声医学 | E09 | 慢性非传染病控制 |
A08 | 脑电图技术 | A49 | 临床基础检验 | E10 | 寄生虫病控制 |
A09 | 内分泌 | A5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 E11 | 健康教育 |
A10 | 血液病 | A5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 E12 | 卫生毒理 |
A11 | 传染病 | A52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 E13 | 消杀技术 |
A12 | 风湿病 | A53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 E14 | 妇女保健 |
A13 | 结核病 | A54 | 疼痛科 | E15 | 儿童保健 |
A14 | A55 | ICU监护 | E16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A15 | 职业病 | B01 | 医院药学 | E18 |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 |
A16 | 精神病 | B02 | 临床药学 | E19 | 临床营养 |
A18 | 全科医学 | C01 | 护理学 | F01 | 中医内科 |
A19 | 肿瘤内科 | C02 | 内科护理 | F02 | 中医外科 |
A20 | 急诊医学 | C03 | 外科护理 | F03 | 中医妇科 |
A21 | 普通外科 | C04 | 妇产护理 | F04 | 中医儿科 |
A22 | 骨外科 | C05 | 儿科护理 | F05 | 中医眼科 |
A23 | 胸心外科 | C06 | 门诊护理 | F06 | 中医骨伤 |
A24 | 神经外科 | C07 | 社区护理 | F07 | 中医针灸 |
A25 | 泌尿外科 | D01 | 病理学技术 | F08 | 中医耳鼻喉科 |
A26 | 烧伤外科 | D02 | 放射医学技术 | F09 | 中医皮肤 |
A27 | 整形外科 | D03 | 超声医学技术 | F10 | 中医肛肠 |
A28 | 皮肤与性病 | D04 | 核医学技术 | F11 | 中医推拿 |
A29 | 肿瘤外科 | D05 | 康复医学技术 | F12 | 中西医结合 |
A30 | 康复医学 | D06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 | F13 | 中药学 |
A31 | 麻醉学 | D07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 | ||
A32 | 病理学 | D08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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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 | 妇产科 | D0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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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4 | 计划生育 | D1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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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 | 小儿外科 | D11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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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6 | 小儿内科 | D12 | 病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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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7 | 口腔医学 | D13 | 医疗器械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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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8 | 口腔内科 | D14 | 心理治疗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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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9 | 口腔颌面外科 | E01 | 疾病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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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 | 口腔修复 | E02 | 公共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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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0〕9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7号)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类别、级别的成绩,全国通用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我省使用标准执行全国通用标准。 二、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至评审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止。 三、符合《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中放宽外语成绩要求规定的,外语成绩要求放宽至50分,当年可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查、审核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材料报送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