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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爱卫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沂南县卫生局 更新:2013-8-5 中国卫生人才网
沂南县人民卫生人才网:有关转发省爱卫会《有关印发山东省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及其考评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公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爱卫办,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市爱卫会文件精神,现将省爱卫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在卫生创建工作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严格落实新标准的各项标准要求,积极组织好今年的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工作,为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爱国卫生 卫生创建 标准 通知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爱卫办,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市爱卫会文件精神,现将省爱卫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在卫生创建工作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严格落实新标准的各项标准要求,积极组织好今年的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工作,为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爱国卫生   卫生创建   标准   通知 
  沂南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4月24日印发
 
 
山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文件
 
 
鲁爱卫发[2012]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爱卫会: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卫生防病形势的变化和广大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提高,现行的山东省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为推进我省卫生创建工作顺利开展,省爱卫办根据我省卫生创建工作实际,组织专家对有关标准进行了修订,制订了《山东省卫生村标准》、《山东省卫生村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山东省卫生先进单位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并广泛征求了各市爱卫会和有关部门意见。现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村标准》、《山东省卫生村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山东省卫生先进单位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和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卫生村标准(2012年修订版)
  2、山东省卫生村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版)
  3、山东省卫生先进单位标准(2012年修订版)
  4、山东省卫生先进单位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版)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爱国卫生   卫生创建   标准   通知 
  抄  送:  全国爱卫会,省爱卫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单位
  山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1:
山东省省级卫生村标准
(2012年修订版)
本标准适用村庄是建立村委会的行政村,范围以行政村所辖自然村的居住区为主,包含行政村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
一、组织管理
(一)爱国卫生组织健全,行政村村委会主任担任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有专(兼)职爱国卫生管理人员。
(二)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村级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有检查、有评比、有激励措施,档案资料齐全;村内学校、企业、饭店、市场等单位卫生管理制度落实。
(三)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洁、卫生户评比等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二、健康教育
(一)设有固定健康教育宣传栏,专人负责,定期更换内容。
(二)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健康教育宣传责任落实,有专(兼)职健康教育宣传员,经常性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
(三)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学生卫生习惯良好。
(四)村委会、学校、卫生室(所)等公共场所设有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环境卫生
(一)有村居建设规划,村民住宅布局合理,设施完善。
   (二)村内主街全部硬化,通户道路硬化率达80%以上;街巷路面平整,无积水,无暴露垃圾,绿化、美化好;排水管道、沟渠为封闭式,排水畅通。
(三)村容整洁,设有专业卫生保洁队伍,日常保洁管理到位。主街两侧无乱搭乱建、乱扯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柴草堆、物料堆、粪土堆集中分类有序放置;村内及周边河道、沟渠、池塘卫生清沽,无漂浮垃圾。
(四)村内企业、建筑施工管理有序,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不造成道路堵塞、污染。
(五)重视生态保护,倡导绿色家园建设,无露天粪坑,无秸杆焚烧。
(六)家畜家禽实行圈养,禽畜圈清洁卫生。
(七)农户庭院、居室厨房整洁卫生,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四、基础设施
   (一)垃圾实行定点收集,及时清运,集中处理;垃圾收集设施设置合理,数量足够,维护良好。
   (二)卫生厕所普及率达90%以上,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70%以上,户厕卫生管理良好,有墙、有顶、门窗齐全,化粪池不渗不漏,基本无蝇蛆孳生。公共厕所为无害化卫生厕所,设施完好,清洁卫生,基本无蝇蛆。
   (三)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5%以上,供水设施符合卫生要求,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和证件齐全,按要求开展水质检测,供水水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病媒生物防制
(一)定期开展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鼠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蚊、蝇、蟑螂密度控制在不足为害水平。
(二)不使用国家禁用药物消杀。
六、传染病防治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功能完善,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三)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本村居民不少于60%的健康档案,逐步开展慢性病人和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
  (四)能够及时开展传染病防控宣传;疫情报告制度落实,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5%。
  (六)村内饭店、食品店和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符合《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要求;村内设有食品安全信息员,近3年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附件2:
山东省省级卫生村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版)
 
为规范申报评审程序,确保山东省卫生村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报
山东省卫生村考核命名每年进行,按照自愿申报,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考核的形式组织开展。
(一)申报必备条件:
1、命名2年以上的市级(不含县级市,以下同)卫生村;
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
3、自来水普及率达95 %以上;
4、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以上;
5、3年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和较大食物中毒事故。
(二)申报村经过自查认为符合申报必备条件要求,各项指标符合《山东省卫生村标准》,可按照逐级申报方式,向所在县(市、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省、市、县三级存档)。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报村基本情况: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发展状况等;
  2、必备条件达标情况;
   3、创建指标达标情况:组织管理、健康教育、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病媒生物防制和传染病防治等。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省爱卫会办公室及所在设区的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包括市级初审、省级核查、综合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市级初审。各市爱卫会根据县(市、区)爱卫会申报,
依据《山东省卫生村标准》要求进行初审,符合标准的向省爱卫会推荐,推荐时间为每年6月底以前。推荐材料包括:
1.市爱卫会推荐报告;
2.申报村相关申报材料。
(二)省级核查。省爱卫会办公室接到各市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组织专家对推荐村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采取抽查方式进行,重点核查申报村必备条件达标情况及日常卫生管理状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抽查数量应不低于该市申报数量的50%。核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作出是否通过的建议,向省爱卫会提出书面报告。
(三)综合审定。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通过省级核查的村进行综合审定,确定公示名单。
(四)社会公示。对通过综合评审的申报村于每年第四季度在卫生厅网站或当地报纸等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对有争议的行政村,由行政村所在市爱卫办负责核实并将有关情况报省爱卫办,必要时,省爱卫会办公室派遣督查组进行核实。
三、命名
省爱卫会办公室根据综合审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的公示结果,将达到《山东省卫生村标准》的申报村材料上报省爱卫会,经批准后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山东省卫生村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在爱国卫生各项工作中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山东省卫生村”的监督指导,每年对辖区内的“山东省卫生村”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12月底向省爱卫办提交书面报告。
省爱卫办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并起到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山东省卫生村,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对在创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工作得力的爱卫会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评估工作中不认真负责、把关不严的爱卫会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对推荐2个以上但超过50%的村庄未通过评审的市爱卫会,将停止其在下一年度的推荐资格。
山东省卫生村每满3年复查1次,由该村所在市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省爱卫会办公室。省爱卫会办公室收到市级复查报告后组织抽查复审。根据复审结果,省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卫生村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的,暂缓确认,限期1年整改,再次复审仍不合格者,不予以重新确认。卫生村名称、区划发生变化后,所在市爱卫办要及时向省爱卫办报告,对变动较大的行政村需重新向省爱卫办申报。
五、纪律要求
参加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严格遵守纪律,公正廉洁。评审结果要实事求是,按照统一口径公布,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
附件3:
山东省卫生先进单位标准
(2012年修订版)
本标准适用单位是有独立院落且占地面积大于10亩或工作和居住人数达100人以上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或住宅小区。
  一、组织管理
  (一)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单位议事日程(企业要纳入企业管理内容) ,爱国卫生组织健全,主要领导担任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爱国卫生工作有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具体措施、工作总结、管理制度和创卫实施方案,实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制。
(三)定期开展爱国卫生检查评比活动,有检查评比记录和相关资料,并兑现奖惩。
(四)服从当地爱国卫生组织管理?积极参与当地组织的的各项爱国卫生活动。
二、健康教育
(一)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设有专(兼)职 健康教育人员,安排有适当的设备和经费,有足量的健康教育内容。
(二)公共场地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利用多媒体、音像、广播、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活动。
(三)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有计划、教案、有考试、有总结,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与公共卫生意识。
(四)企业开展职业安全和健康教育活动,对有毒有害作业点职工、新上岗职工等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地专题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教育,开展女工生殖健康及妇女常见病健康教育活动。
(五)单位人员掌握基本的卫生常识,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行为,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六)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开展争创无烟科室、无烟车间、无烟校园活动。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无烟具、烟蒂。
三、环境卫生
(一)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无乱摆卖、乱停放、乱贴画等现象。
(二)道路硬化、平整,排水通畅,路灯明亮;实行卫生保洁责任制,定人定时清扫,垃圾日产日清;有果皮箱(筒),有足够的封闭垃圾收集、存放容器和清运工具;绿化美化良好,无裸露地面,有适量的景点、小品、雕塑。
   (三)露天设施、货物等放置整齐。有规范的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库(场),地面车辆停放有序,画线标识清晰;公共厕所全部为水冲式无害化卫生厕所,设施完善,保洁良好,无蝇姐,无臭味。
(四)工作区室内卫生干净整沽,物品摆放整齐,房间、走廊、楼梯墙壁、门窗洁净,无蛛网、积尘、痰迹,无卫生死角;生活居住区环境优美,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等现象。
(五)企业应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废气、废水、废渣排放指标符合山东省地方标准和国家相关标准;医疗单位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具有警告语和警示标志,且送到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餐饮单位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临时存放场地出口设在次要街道。
四、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
(二)二次供水和自备水源、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二次供水、公用饮水设施卫生良好,定期清洁、消毒。
(三)单位有效许可证件、卫生管理制度齐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四)单位内部招待所、文化娱乐场所、浴池、理发店、游泳池、图书馆、商店、幼儿园等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要求。
五、病媒生物防制及疾病预防控制
(一)坚持经常性开展灭鼠、蚊、蝇、蟑螂活动,有管理组织和工作制度,有经费保障,"四害"密度至少有3项达到国家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严禁使用国家禁用药物进行化学消杀。
(二)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3年内未发生法定传染
病疫情暴发。
(三)学校卫生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
(四)企业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落实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控制度,职工定期体检,有健康档案,劳动保护设施完好。3年内未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无新增职业病发生。
  六、民意测评
  依据单位(学校)卫生状况评议表,随机抽查单位干部职工和居民区住户各20人,满意率达90%以上(满意率=评好、中人数/访问总人数x 100% )。
单位卫生状况评议表
内容
  工作(教学)区
   居住区
  好
  中
  差
  好
  中
  差
绿化美化
 
 
 
 
 
 
环境保护
 
 
 
 
 
 
室内卫生
 
 
 
 
 
 
公厕卫生
 
 
 
 
 
 
食堂卫生
 
 
 
 
 
 
三废治理
 
 
 
 
 
 
病媒生物防 制
 
 
 
 
 
 
   注:在相应的栏内划“√”
附件4:
山东省卫生先进单位考核命名
和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版)
 
为规范申报评审程序,确保卫生先进单位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报
山东省卫生先进单位考核命名每年进行一次,按照自愿申报、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考核的方式组织开展
(一)申报必备条件:
  1、命名“市级卫生先进单位”(不含县市级,以下同)满2年以上。
  2、单位占地面积大于10亩或院内工作和居住人数达100人以上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或住宅小区,且有独立院落。
  (二)申报单位经认真自查认为符合申报必备条件要求,各项指标符合《山东省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可按照逐级申报方式,向所在县(市、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省、市、县存档)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报村基本情况: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发展状况等;
2、必备条件达标情况;
3、创建指标达标情况:组织管理、健康教育、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和疾病预防控制等。
二、评审
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等具体工作由各市爱卫会负责,省爱卫办进行命名表彰。
各县(市、区)爱卫会依据《山东省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及相关要求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向市爱卫会推荐。市爱卫会办公室接到各县(市、区)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组织专家核查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核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作出是否通过的建议。
三、命名与监督
市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核查组现场检查意见,确定卫生先进单位名单,报省爱卫办。省爱卫办授予通过检查的单位“山东省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含以前命名的卫生先进单位)每满3年复查一次,由所在市爱卫办组织进行。复查合格者,继续保留其称号,并报省爱卫办备案;对复查不合格者,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仍不达标者撤销其称号。过期不申请复查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获得称号的单位应认真做好巩固工作,定期自查,市爱卫会应加强日常督导工作,确保获得称号的单位各项工作始终符合标准要求。获得称号单位的名称、性质、地址发生变更时,所在市爱卫办应及时报省爱卫办,变动较大的需重新申报。省爱卫办将结合创建国家和省级卫生城市、乡镇(县城)工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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