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卫生网:有关印发2012年卫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公告:贵卫字〔2012〕127号关于印发2012年卫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推进全市卫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贵溪市2012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贵府办发[2012]20号)文件精神,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了《2012年卫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2012年贵卫字〔2012〕127号
关于印发2012年卫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推进全市卫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贵溪市2012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贵府办发[2012]20号)文件精神,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了《2012年卫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2012年卫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2012年,卫生依法行政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卫生中心工作,按照强基固本、开拓创新的原则,着力推动行政管理方式创新,推动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为卫生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处罚、收费、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各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经卫生局备案审查登记后,方可公布。
二、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进一步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建立决策后评估机制,定期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事项。
三、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认真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制度和考评档案,通过量化考核和单位内部评议,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得到全面落实。坚持调查与处罚相分离,依法执行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把关制度、重大委托行政执法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审查制度等,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四、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认真贯彻《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进行调整、充实、完善,使之更符合实际,便于操作执行。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汇编》中已编录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切实维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统一。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类比制度,切实解决“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等现象。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有效应用机制,通过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回访当事人等多种方式,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制度落实。
五、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社会矛盾分析排查制度,加强对各类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重点排查。完善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权益保障、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防止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努力形成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和医疗事故理赔工作机制,推动医患纠纷依法有序规范处置,严惩“医闹”违法行为。
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决定、监督”等程序,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与效率。加大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力度,尽量以和解、调解方式审结行政复议案件。加强行政复议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行政复议受案率、及时办结率、合法率均达到100%。
七、加强法律培训和宣传工作
落实并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年度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要把学法和研究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增强学法的实效性。定期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每年集中学法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力度,继续抓好“法律六进”活动,开展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营造卫生行政执法和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八、继续做好医师执业前岗前培训考试工作
继续对每年参加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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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为医德医风、院规院纪、传染病防治知识、医院感染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颁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九、加强卫生系统普法工作宣传报道
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宣传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卫生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好的做法、经验进行广泛宣传。要抓住卫生领域的重点、难点,增强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增强群众对卫生相关工作和法律法规的了解,引导群众合法表达诉求,正确维护自身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抄 报:贵溪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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