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加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落实工程各项目标任务,根据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卫规财发〔2008〕6号),我局制定了《新余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全面提高全市医疗卫生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据《新余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08-201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以下简称目标考评),是指目标考评主体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对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执行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的年度综合性考核及结果评价。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工程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组织管理及建设成效进行考核、分析,并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工程完成后,要全面进行总体评估。
第四条 目标考评遵循“公平性、透明性、效能性、激励性、导向性”原则。
第五条 县(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要在建设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工程进行全面考评或重点考评,并采取现场考评与非现场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实施考评工作。
第二章 目标考评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 目标考评按照指标适用范围和考评内容,设置为管理、业务、效能三大指标体系。其中管理指标为共性指标,业务指标和效能指标为个性指标。在统计分析或专家咨询的基础上,科学确定目标考评指标体系的权重。
(一)管理指标是考评工程组织管理、资金活动及财务管理、目标分解与落实、工程进度与信息编报情况的指标。
(二)业务指标是考评目标任务执行情况的指标,是重要与关键的指标。
(三)效能指标是考评工程实施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指标。
第七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业务用房、设备配置、人员培训、技术和管理等五个方面所规定的目标任务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
目标考评指标主要包括:
1、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31项目标任务;
2、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7项目标任务;
3、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9项目标任务;
4、城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7项目标任务;
5、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7项目标任务。
(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各级县(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及医疗卫生单位服务能力建设领导机构、责任分工、对建设工程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目标分解、基线调查、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方案的制定与落实等。
(三)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争取与落实公共卫生机构财政补助政策,统筹和整合卫生投入情况,以及项目专项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四)工程实施的效果,包括工程实施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工程持续影响等。
(五)工程进度与信息编报情况,包括定期工程进度报表、建设动态信息编报以及媒体相关信息披露等。
(六)其他考评内容。
第八条 目标考评实行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业务考评与管理考评、效能考评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评分法给出量化的目标考评结果,提高目标考评结果的可比性。
具体方法包括:
(一)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工程执行结果与实施方案预定目标、工程基线与工程实施后等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以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程实施效果。
(二)因素分析法。通过对目标任务执行和工程效果的各种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综合评价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程实施效果。
(三)公众评价法。通过问卷、访谈、专家咨询、抽样调查等形式,对难以直接量化的考评指标确定分值。
(四)投入产出法。通过对工程投入与产出的对比分析,综合考核工程执行成效。
实施目标考评时可根据建设工程具体项目的特点和管理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考评方法。
第九条 对县(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实施考评的指标由市卫生局确定,县(区)、管委会辖区内实施考评的指标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评应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本级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工作。
市卫生局每年组织定期检查,并负责各设县(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年终目标考评工作;县(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负责辖区内实施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年终目标考评工作;各建设单位按要求开展年终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工作分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具体可分为以下步骤:
(一)组织准备。重点是确定考评实施机构,落实考评人员。
(二)拟定方案。考评实施机构应明确考评项目、对象、依据、指标、方式方法、组织分工、工作进度等。若进行现场考评,应拟定工作日程表并提前通知建设单位。
(三)具体实施。考评人员按考评要求,收集、整理、分析工程执行过程的业务资料及其它资料,并根据确定的指标及权重进行初步评价。
(四)专家分析。必要时应组织专家组对目标考评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组织专门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五)交换意见。目标考评实施主体应就目标考评中发现的成功经验、存在的问题及考评结论等与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以使双方对目标考评结论形成共识。
(六)撰写和提交报告。实施目标考评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并提交《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报告》(格式见附表2),做到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客观真实。
(七)结果反馈。县(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应将考评结果以适当形式向建设单位或市卫生局反馈。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考评工作要求,遵守考评纪律,独立开展工作,不得影响被考评单位正常业务的开展。
建立考评工作责任制。考评人员应保证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并在目标考评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建设单位根据目标考评结果,及时总结建设工程管理经验,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发现典型,推广经验。年终对完成目标任务优秀的单位,市卫生局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直至取消下一年度项目安排。各建设工程完成后,将根据考评方案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十五条 目标考评结果将作为安排以后年度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以优化项目资金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第十六条 建立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信息公布制度,目标考评结果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中,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承办科室和建设单位为具体责任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2008年新余市卫生服务能力工程指标
2、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表
3、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报告
2008年新余市卫生服务能力工程指标 | |||
指标构成 | 单位 | 2008年目标 | 建设单位或承办科室 |
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 |||
(一)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 | |||
1、市级疾控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达标率 | % | 60 | 市疾控中心 |
2、县级疾控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达标数 | 个 | 1 | 分宜县疾控中心 |
3、疾控机构专业人员培训率 | % | 40 | 市、县(区)疾控中心 |
4、公众麻防知识知晓率 | % | 60 | 市疾控中心 |
5、皮肤科医生麻风病诊疗培训率 | % | 30 | 市卫生局疾控科 |
6、市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达标数 | 所 | 1 | 市健康教育所 |
7、县级健康教育专(兼)机构达标数 | 个 | 2 | 县(区)卫生局 |
8、市级同级财政拨付工作经费(不低于当地人均0.10元)健康教育专业机构数 | 所 | 1 | 市健康教育所 市卫生局计财科 |
9、县级同级财政拨付工作经费(不低于当地人均0.10元)健康教育专业机构比例 | 个 | 2 | 县(区)卫生局 |
10、市级健康教育机构专业人员配备达标数 | 所 | 1 | 市健康教育所 |
11、县级健康教育机构专(兼)职人员配备达标数 | 个 | 2 | 县(区)卫生局 |
12、市级健康教育机构设备配置达标数 | 所 | 1 | 市健康教育所 |
13、县级健康教育机构设备配置达标数 | 个 | 2 | 县(区)卫生局 |
14、市级健康教育机构业务用房达标数 | 所 | 1 | 市健康教育所 |
15、县级健康教育机构业务用房达标 | 个 | 2 | 县(区)卫生局 |
16、市、县(区)级健康教育机构专(兼)职人员培训率 | % | 80 | 市健康教育所 县(区)卫生局 |
17、城市社区(街道、居委会)健康教育兼职人员培训率 | % | 70 | 渝水区卫生局 |
18、农村社区(乡镇、行政村)健康教育兼职人员培训率 | % | 60 | 县(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
(二)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 |||
19、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单独编制的应急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县(区)卫生局 |
20、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应急办数 | 个 | 1 | 市疾控中心 |
2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应急工作专员数 | 人 | 2 | 县(区)疾控中心 |
22、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应急工作专员数 | 人 | 1 | 市卫生监督所 |
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应急工作专员数 | 人 | 2 | 县(区)卫生监督所 |
2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率 | % | 100 | 市、县(区)疾控中心 |
2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及时率 | % | 100 | 县(区)卫生局 市卫生局应急办 |
26、市级卫生应急演练次数 | 次 | 2 | 市卫生局应急办 |
27、县级卫生应急演练次数 | 次 | 4 | 县(区)卫生局 |
28、卫生应急知识培训覆盖率 | % | 60 | 市卫生局应急办 县(区)卫生局 |
(三)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 | |||
29、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达标数 | 所 | 1 | 渝水区妇幼保健院 |
30、“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规范化建设覆盖县数【不含市辖区) | 个 | 1 | 分宜县人民医院 |
31、“母婴安全乡卫生院”建设数 | 所 | 24 | 县(区)卫生局 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
二、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 |||
(一)县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建设 | |||
32、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远程医学教育教育覆盖率 | % | 80 | 县(区)卫生局 市卫生局科教科 |
(二)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建设 | |||
33、中心卫生院达标数 | 所 | 10 | 县(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市卫生局农卫科 |
34、一般卫生院达标数 | 所 | 10 | |
35、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人数 | 人 | 172 | |
36、乡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 | % | 40 | 县(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市卫生局科教科 |
(三)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 | |||
37、村卫生室达标数 | 所 | 198 | 县(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
38、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参训率 | % | 90 | |
三、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 |||
(一)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 |||
39、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覆盖居民比例 | % | 97 | 渝水区卫生局 市卫生局妇社科 |
4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城市街道比例 | % | 97 | |
(二)社区卫生服务条件 | |||
4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国家建设标准数 | 所 | 3 | 渝水区卫生局 市卫生局妇社科 |
42、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国家建设标准数 | 所 | 9 | |
43、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人数 | 人 | 120 | |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 | 人 | 40 | |
社区卫生服务业务骨干 | 人 | 80 | |
44、全科医师培训人数 | 人 | 30 | |
45、社区护士培训人数 | 人 | 41 | |
(三)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 |||
46、社区卫生服务知晓率 | % | 60 | 渝水区卫生局 市卫生局妇社科 |
47、社区卫生服务利用率 | % | 60 | |
四、城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 |||
(一)临床医疗(诊疗)中心 | |||
48、面向基层和农村推广医疗卫生适宜技术 | 项 | 10 | 县(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局科教科 |
(二)现代化高层次医院 | |||
49、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 | 所 | 1 | 市人民医院 市卫生局医政科 |
50、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 | 所 | 1 | 分宜县人民医院 市卫生局医政科 |
(三)中医院内涵建设 | |||
51、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人数 | 人 | 15 | 县(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市卫生局中医科 |
(四)医疗救治体系 | |||
52、完善业务用房、技术装备和人员配置的紧急救援中心数 | 所 | 1 | 市紧急救援中心 市卫生局医政科 |
53、急救点及急救分中心建设数 | 所 | 1 | 市紧急救援中心 市卫生局医政科 |
54、省市级采供血机构设备配置达标数 | 所 | 1 | 市中心血站 市卫生局医政科 |
五、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 | |||
(一)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 | |||
55、设立分支机构或在乡镇、学校设立助理卫生监督员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数 | 所 | 1 | 渝水区卫生局 |
(二)卫生监督业务用房和执法装备建设 | |||
56、开展基础信息化建设的设区市卫生监督机构数 | 所 | 1 | 市卫生监督所 |
57、完成中西部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执法装备配置的卫生监督机构数 | 所 | 3 | 市、县(区)卫生监督所 |
(三)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 |||
58、培养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和业务骨干人数 | 人 | 1 | 市卫生局疾控科 |
59、乡镇以上卫生监督执法覆盖率达100%县(区)数 | 个 | 1 | 渝水区卫生局 |
60、卫生违法案件投诉举报查处率达100%市、县数 | 个 | 3 | 市卫生监督所 县(区)卫生局 |
61、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市、县数 | 个 | 3 | 市卫生监督所 县(区)卫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