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为加快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云南省医改领导小组2月21日审定同意,现将《云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试点地区要加强领导,细化方案,精心组织,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确保2月25日前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及时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建议反馈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非试点地区要参照试点实施意见,创新思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方案,及早谋划,及早部署,并认真研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地推进改革。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按照《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实施方案》(云政发〔2009〕199号)的总体部署,现提出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和范围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改革目标: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2010年2月底以前启动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人民健康素质为目的,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政府主导,有序推进。强化政府职责,坚持医药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突出重点,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分阶段推进全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综合改革,创新机制。推进人事、药物、分配、补偿、绩效考核、保障等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
——增强服务,提高水平。增强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四)试点范围: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坚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辖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核定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全省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按农业户籍人口的1‰实行总量控制,以县为单位分类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云南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云编办〔2007〕51号)。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科学公平的绩效考核分配机制,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明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工作绩效考核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挂钩;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收入待遇挂钩。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试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2010年2月25日起,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网上集中公开采购、统一配送,在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确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售价格。试点过渡期间,各州(市)根据配送任务和实际情况,遴选确定配送企业。
(五)推进投入保障制度改革。加快试点地区基层医药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明确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投入责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的补助责任。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大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投入。省级财政重点对村医进行补助,州县级财政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的主要责任。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级财政以2008年底的村医人数为基数按照每人每月200元对村医安排补助经费,并按照服务人口和区域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综合改革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给予补助。州县级财政对村医报酬每人每月补助水平,贫困地区不低于200元,一般地区不低于150元,发达地区不低于100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可探索从新农合基金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基本药物加成给予合理补偿的办法。
三、实施步骤
(一)细化措施,明确职责。试点地区要细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全面落实改革目标。各级卫生、财政、编制等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全力推进改革。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取消药品加成,实施零差率销售为突破口,在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启动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定岗核编,竞争上岗。试点县依据各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科学核定编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实施竞聘上岗。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定岗竞聘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四)核定任务,绩效考核。试点地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核定收支,落实补助。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投入机制。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补助。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和保障制度等多项改革,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时间紧,各试点地区务必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缜密部署、统筹安排,以坚决的态度、有效的措施、务实的作风,把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试点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试点地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必须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对改革的目标任务要逐条分解,确定责任落实部门和具体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协作、沟通协调,齐心协力全面推进改革工作。
(二)加强统筹,保障投入。试点地区政府要抓紧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政府要创新投入机制,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确保存量不减、适当提高增量。保障各级政府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督查,规范运行。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运行、财务管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探索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舆论。各级政府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加强改革试点的宣传,营造氛围、引导社会合理预期,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媒体和有效手段,加强政策宣传,及时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使改革深入人心。为改革试点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本意见及各项试点方案、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云南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
2. 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3. 云南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
4. 云南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机构编制标准试点办法
5. 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
6. 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试点办法
7. 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采购配送试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