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需提供的资料及排列顺序(本资料一式一份)
1、餐饮经营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经营场所不足25平方米的食品经营者可不提供);
4、经营场所平面图(含食品仓库)和厨房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标示:根据厨房工艺要求和餐厅经营特点,相应更衣、洗手消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虫、餐具洗涤消毒、垃圾处理、宴席留样设备以及卫生间等卫生设施的布局或设置说明);
5、食品原料、辅料、配料、调味品、酒类、饮料来源说明;
6、餐饮具消毒方法和设施说明;
7、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复印件;
8、食品卫生安全保证体系的情况(包括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等);
9、餐具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10、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①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②食品(原料、辅料、佐料、添加剂)索证(索源)记录;
③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房产证或租赁承包协议)。
三、办证程序
1、申请人在怒江州卫生信息网下载或到许可审核科领取登记申请表和办证指南后,按受理审查阶段申报资料的要求向许可审核科提供资料,许可审核科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申请受理后,相关申报资料由许可审核科移交食品卫生监督科承办,申请人向医疗卫生监督所提供审查阶段的资料。食品卫生监督科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查和餐饮具、产品抽检。
3、食品卫生监督科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不包括整改和检验时间)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申报资料交许可审核科,许可审核科在5日内审核后报所领导,所领导在5日内审核通过后,由许可审核科报州卫生局批准后10日内由许可审核科制作、发证。
四、办证期限
本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除可以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注意事项
1、申报资料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卫生审查报告外,其余所有资料必须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2、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3、申报资料表格文字应用毛笔或钢笔,填写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能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申报资料需按资料顺序进行整理、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卷。
5、联系电话:
许可审核科: 食品卫生监督科:
监督电话:3632671 所办公室:3632670
6、地址:怒江州泸水县六库镇向阳南路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