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所需资料及排列顺序(本资料一式一份)
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书;
2、生产平面布置图;
3、清洗、消毒规程;
4、供水工艺流程及简图;
5、主要卫生设施;
6、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制度、自检情况等);
7、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结果(花名册形式)复印件;
8、卫生监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9、涉及生活设备及包装材料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0、消毒药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1、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办证程序
1、申请人在怒江卫生信息网下载或到许可审核科领取申请表和办证指南后,按受理审查阶段申报资料的要求向许可审核科提供资料,许可审核科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申请受理后,相关申报资料由许可审核科移交综合卫生监督科承办,申请人向综合卫生监督科提供审查阶段的资料,综合卫生监督科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检。
3、综合卫生监督科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不包括整改和检验时间)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申报资料交许可审核科,许可审核科在5日内审核后报所领导,所领导在5日内审核通过后,由许可审核科报市卫生局审批。经卫生局批准后10日内由许可审核科制作、发证。
四、办证期限
本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除可以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注意事项
1、申报资料中除检验报告、现场审核及安全性评价报告外,所有资料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2、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3、申报资料表格文字应用毛笔或钢笔,填写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申报资料需按资料顺序进行整理、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卷。
5、联系电话:
许可审核科: 卫生监督科:
监督电话:3632671 所办公室:3632670
6、地址:怒江州泸水县六库镇向阳南路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