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
二、受理范围
桂林市行政区域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和在五城区设置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
三、 注册条件
申请执业注册的护士,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撤销其注册。
四、审批程序
(一)护士首次注册申报程序(申请人到自治区卫生厅服务窗口办理首次注册审批手续。)
(二)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区内和入省变更)申报程序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在本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间变更执业地点或从外省变更至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申请人本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服务窗口办理变更注册审批手续。
(三)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出省变更)申报程序(申请人向拟执业地注册部门报告并提交变更注册资料)。
(四)护士延续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人向拟执业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另行文规定。
(五)护士执业证书补办和换发(到自治区卫生厅服务窗口办理补发和换证审批手续。)
(六)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流程图:
(见附图)
五、需提交的资料
(一)护士变更执业注册(区内变更)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贴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1张);
2、《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上);
5、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护士延续执业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贴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1张);
2、《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上);
5、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桂林市人民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不予延续注册。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申报之前请认真阅读本须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2、所有材料必须按提交材料顺序排列,单位聘用证明和各种复印件均应使用A4纸,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注明与原件相同和签字。
3、申请表上各项内容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要求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4、如委托办理,须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有效合法的身份证明。
七、审批时限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收到护士注册申报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或要求申报材料补正的决定。桂林市卫生局自受理即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机关信息
审批机关:桂林市卫生局
地 址:桂林市临桂路 23 号
服务窗口: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地 址:桂林市骖鸾路23号,可乘31路、23路、28路公交车到高新区或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咨询电话:0773-5808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