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全国统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六月中旬举行。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
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
二、全国统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1、自2003年度起,全国统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4个科目)的考试(即:2003年至2004年为一个周期,2004年至2005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2002年度考试成绩仍按原办法管理(成绩不能滚动至2003年)。
2、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全国统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符合护理专业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3、全国统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知识3个科目采用笔答方式进行,专业实践能力科目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不具备人机对话考试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笔答方式进行。
具体考试信息请参见当年的具体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