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对象
自治区的一切机关、团体、厂矿、企事业独立支部以上的单位、社区居委会、驻军连以上的单位,均可申报参加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活动。
二、申报
获得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称号满半年以上,创建工作成效显著、巩固工作扎实长效。近两年无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坚持经常性地开展除“四害”活动。自评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先进单位标准(试行)》要求的,可向市爱卫会提出申报报告。
三、评审
1、调研。市爱卫会委托市爱卫办组织专家进行调研,调研应主要以暗访方式进行,对申报单位进行调研和指导。
2、现场考核。通过调研具备考核鉴定条件的单位,由市爱卫会统一向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现场考核鉴定的要求。自治区爱卫会对各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市爱卫会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专家应参加过自治区或市一级的卫生创建培训班,至少由3名组成,其中1名由自治区爱卫会委派,其余从市爱卫会成立的专家库中抽选。
3、社会公示。对经评审组考核鉴定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先进单位标准(试行)》的单位,由市爱卫会公示7天,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视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命名。
四、命名
自治区爱卫会根据市爱卫会的推荐、评审组考核鉴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公示结果,对已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先进单位标准(试行)》的单位予以命名。
五、监督管理
自治区卫生先进单位应继续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发挥典范示范作用,并在单位醒目位置设置“自治区卫生先进单位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市爱卫会办公室要加强对自治区卫生先进单位的管理,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辖区内自治区卫生先进单位的巩固情况向自治区爱卫办作出书面报告。
自治区卫生先进单位坚持能上能下、不搞终身制的原则,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由市爱卫会组织,对达不到标准的单位,限期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命名。
自治区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卫生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并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