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救灾防病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2.2 重大事件(II级)
2.3 较大事件(III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救灾防病组织机构
3.1救灾防病指挥机构
3.2救灾防病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2预警
4.3报告
5 预案启动和终止
5.1预案启动
5.2应急响应分级
5.3启动后的措施
5.4预案终止
6 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6.2奖励
6.3责任
6.4抚恤和补助
7 后勤保障
8 附则
9 附录
灵山县卫生应急工作流程图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期间救灾防病工作,减少群众受灾害相关疾病的威胁,保证大灾之后无大疫,保障灾区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案属于卫生部门单项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钦州市卫生救灾防病应急预案》、《灵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灵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干旱、洪涝、冰冻、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后的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如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消毒、杀虫、灭鼠、肠道传染病等灾害相关疾病。
1.4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在人民政府启动了相关救灾应急专项预案后,卫生行政部门启动本预案。
2 救灾防病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救灾防病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2.1.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1.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II级)
2.2.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跨设区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III级)
2.3.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3.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2.4.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4.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救灾防病组织机构
3.1救灾防病指挥机构
在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救治防病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救灾防病指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机构的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县政府和市卫生局相关应急指挥部的救治防病工作指令,对卫生系统的救灾防病工作统一指挥。
卫生行政部门救灾防病指挥部根据灾害的特点和救灾方面工作的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疫情监测组、医疗救治组、督导组、物资保障组、爱国卫生组等,确定各工作小组负责人和工作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救灾防病指挥机构的职责:
在政府有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卫生系统救灾防病工作,以及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救灾防病工作。制定、修订救灾防病预案和工作方案,检查预案和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贯彻落实县政府和市卫生局有关救灾防病工作的指示和指令。研究确定救灾防病经费和物资保障。成立医疗救援队、防疫工作队、督查工作队等,组织动员广大医疗、公共卫生人员投入救灾防病工作。
3.2救灾防病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救灾防病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灾害发生后,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3.2.1医疗机构:深入灾区开展现场驻点或巡回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防病药品的发放和防病知识宣传工作。
3.2.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灾区做好饮水消毒和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的管理,组织开展环境消杀灭、防病药品的发放和防病知识宣传;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分析、预警工作,科学指导救灾防病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后发生的疫情实施防控措施。
3.2.3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对灾区的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1.1疫情监测
灾区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疫情报告工作,对霍乱疫情实行日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对其他传染病实行周报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疫情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受灾地区疾病监测点要强化对监测病种的监测,扩大监测范围。
4.1.2食品和水质监测
加强灾区的食品监测,确保食品卫生,食物中毒实行日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强化水源水和饮用水的水质监测,增加监测频次,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
4.1.3鼠类和蚊、蝇等虫媒监测
开展室内、外鼠密度和出血热等带毒率监测;组织开展室内、外蚊、蝇等虫媒密度监测。
4.1.4受灾地区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疫情的主动监测和症状监测;必要时,设立临时疾病监测点,强化疫情的监测。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4.3报告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及其他责任报告单位的有关人员。
(3)报告时限和程序
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灾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4.3.2报告病种和报告内容
(1)报告病种:霍乱、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疟疾、鼠疫、乙型脑炎、炭疽、血吸虫等重点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细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
(2)报告内容: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3.3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 预案启动和终止
5.1预案启动
5.1.1当自然灾害发生时,人民政府启动了相关救灾应急专项预案时,卫生行政部门启动本预案。
5.1.2县人民政府或市卫生局认为要启动本预案的,本预案启动。
5.2 应急响应分级
5.2.1 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请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卫生部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I级响应。
(2)I级响应行动。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配合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5.2.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请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
(2)Ⅱ级响应行动。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配合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5.2.3 III级响应
(1)III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2)II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导下,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自治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的建议,配合自治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救援工作。
5.2.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5.3启动后的措施
5.3.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按照《灵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制定、落实各项救灾防病措施。
5.3.2 卫生行政部门
(1)动员广大医疗、疾病控制人员投入救灾防病工作;成立医疗、防疫小分队,赶赴灾区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等工作。
(2)及时、主动向县政府汇报和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防病、治病情况;分析灾区防病形势,做好政府参谋。
(3)合理安排使用救灾防病经费;做好有关药品、器械和消毒用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作
(4)制定救灾防病工作责任制度和预防控制传染病、饮水污染、食物中毒处理的方案;做好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5)灾区若发生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迅速扑灭疫情。
5.3.3医疗机构
(1)在卫生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深入灾区驻点或巡回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等。
(2)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疫情监测、登记和报告等工作。
(3)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防病药品的发放和防病知识宣传工作。
5.3.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重点指导做好灾区饮水消毒和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的管理,开展消杀灭和防病药品的发放工作,大力开展防病知识宣传。
(2)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分析、预测和报告工作,科学指导救灾防病工作。
(3)参与指定预防控制传染病、饮水污染、食物中毒处理的方案,并组织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
(4)一旦发生疫情,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力求迅速把疫情控制和扑灭在初发阶段。确保灾后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5.3.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救灾防病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2)围绕救灾防病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救灾防病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3预案终止
由于灾后疾病的发生具有滞后效应,在政府相关部门宣布灾情和救灾工作结束后,救灾防病工作仍需要延续一段时间,具体终止时间由救灾防病指挥机构或县卫生局结合救灾防病的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6 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救灾防病工作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救灾防病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病人救治情况、疫情监测和疾病控制情况,所采取的防病措施的效果评价、防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奖励
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救灾防病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6.3责任
对在救灾防病工作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救灾防病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7 后勤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灵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灵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防病工作的人员、物资、经费、技术等各方面的保障。
8 附则
本预案根据需要进行及时修订。由灵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9 附录
灵山县卫生应急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