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等文件的要求,依据《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双信封”的招标模式,我区已完成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经济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和专家审核确认,并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第一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予以正式公布。
本次药品中标目录及价格中,凡属政府定价的药品,超过国家或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零售指导价的取消挂网资格。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的,将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最新政策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将进行调整。
本次药品中标目录中未列药品,自治区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和《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适时对临床必需、市场占有率高、质量优良的药品进行补充采购或委托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在自治区未正式公布补充采购结果或出台具体政策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采购。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