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卫办发〔2010〕98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切实履行饮用水卫生监测职责,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按通知要求,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反馈、通报和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要有效发挥和充分利用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资料的预警和指导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
二、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点的建立和汇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指导全市各地区生活饮用水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并承担相应监测工作。
请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汇总全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监测点设立及检测情况,于2010年11月20前将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报市卫生局法监科。内容主要包括水质检测监测的基本情况(本年度所设饮用水监测点数量和名称,所开展检测项目明细)、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附6月、10月份本地区饮用水的水质常规、非常规指标监测结果)。
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