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卫发〔2007〕145号
昆区卫生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经我局对昆区卫生局初审同意设置的4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了资格审核和现场验收,该4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房屋、人员、设备、科室设置、服务功能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现对通过验收的该4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所社区卫生服务站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请昆区卫生局见文件后,到市卫生局医政科办理相关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次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校验期为一年,请名单所附社区卫生服务站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将有关文件交至所在区卫生局,由所在区卫生局到市卫生局医政科统一办理校验手续。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办理校验时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并提交以下文件: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提交居民入户建档达到60%;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证明材料。
市卫生局医政科将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请昆区卫生局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日常执业活动过程中,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执业行为,同时,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的各项职能,争创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附:昆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情况表。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包头市二00七年核准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单见表格下载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