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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7 中国卫生人才网
包头人才卫生网:包头市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方案》的公告:包卫办发〔2009〕192号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按照文件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9〕65号 各盟市卫生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
包卫办发〔2009〕192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按照文件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发〔2009〕65号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1年实现全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
二、具体目标
  2009年,我区实施的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3个市的20家医疗卫生机构(见附件4)必须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2010年,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盟市至少50%的医疗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各盟市至少成立1家戒烟门诊,开展戒烟服务。
  2011年,全区医疗卫生系统内全面达到禁烟目标,各县(市)至少成立1家戒烟门诊,开展戒烟服务。
三、工作内容
(一)卫生系统内创建无烟单位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和全国爱卫办联合印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标准》要求(见附件2、3),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开展禁烟工作,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工作议事日程,以及作为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评优指标。要将工作人员戒烟、不在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宣传烟草危害知识、劝阻吸烟和提供戒烟服务、禁止使用卷烟接待宾客等指标纳入《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定,全面推进各级各类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努力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目标。
(二)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控烟工作制度,确保控烟工作有序进行。同时积极结合本地区卫生城市(镇)、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控烟宣传。要动员并正确引导广大媒体积极宣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通过大众媒体传播活动,带动其他行业主动参与控烟,自觉远离烟草。同时,通过社会舆论监督,推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的落实。
(三)控烟工作网络建设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控烟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控烟网络建设,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控烟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并落实控烟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职责,到2010年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各级控烟工作网络。
(四)提供戒烟服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强化控烟意识,加强临床医务人员控烟知识与技能培训。按照方案的要求,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立戒烟门诊,实行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建立病历档案。积极为吸烟病人或戒烟者提供戒烟咨询服务,逐步提高吸烟者的戒烟率,降低人群吸烟率。
(五)控烟监测与评价
  围绕无烟卫生系统创建活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抽取部分城市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无烟环境监测工作,评价控烟干预活动效果。
监测方法:通过观察法了解被监测机构的无烟环境和无烟政策的执行情况;通过机构内工作人员问卷调查和医院内就诊患者拦截调查,了解机构内卫生工作者的吸烟和被动吸烟情况以及医务人员提供戒烟服务的能力。
四、组织管理
1.自治区卫生厅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医疗卫生系统禁烟的组织领导、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禁烟工作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等(见附件1)。
2.各盟市、旗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也要相应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负责本辖区及本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具体工作实施、日常管理、督导考核等,并负责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创建活动进展和实施效果等。
五、考核检查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爱卫办下发的《关于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的通知》(内卫发〔2009〕29号及《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督导评估标准》(见附件3)开展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于10月15日前上报各盟市卫生局主管部门。各盟市卫生局要结合本地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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