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卫办发〔2007〕 第 113 号
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
根据包头市新农村建设联席会议通过的新农村建设考核评比办法的要求,请各旗县区按照《包头市新农村“百村万户示范工程”试点村卫生室竣工验收标准》,对本旗县区建设的试点村卫生室进行自查和初验,并形成自查报告和初验报告。报告应包括每个村卫生室的完成投资、建筑面积、新建改建情况、3室分设情况、人员配备情况、设备配备情况、药品储备情况及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上墙等情况。
自查报告和初验报告务必于2007年11月15日前报市卫生局农卫科。11月中下旬,我局计划会同市农牧局对全市21个村卫生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考核。
附:包头市新农村“百村万户示范工程”试点村卫生室竣工验收标准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包头市新农村“百村万户示范工程”
试点村卫生室竣工验收标准
一、 房屋
1、 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2、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3、 每室必须独立。
二、 人员
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三、 设备
1、 基本设备: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接种包、出诊箱、药品柜、有盖方盘、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资料柜、健康教育宣传版;
2、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 药品
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物。
五、 有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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