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卫生局,开发区、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将卫职校毕业生纳入2009年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招生推荐项目范围的通知》(内卫科字【2009】578号)、《关于委托包头市卫生学校举办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卫生保健专业普通中专学历教育意见的通知》(内卫发【2009】46号)和《关于印发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9】47号)转发你们,请各旗、区按照《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学历教育推荐工作,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申请参加项目学习的卫职校毕业生,必须是2009年1月1日之前进入推荐单位(卫生院)的在职在岗位卫生技术人员,在2000年9月1日前进入卫职校西医临床类专业学习、并取得相应专业毕业证书,身体健康,有志于从事卫生院及乡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69年8月31日后出生)。
二、具有卫职校学历的卫生人员参加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学习毕业后所取得的医学专科学历,不作为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学历依据,但享有国家高校成人教育应享有的同等的权利。
三、具有卫职校学历的卫生人员参加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学习的同时,应参加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批准的包头市卫生学校举办的卫生保健专业普通中专医学学历教育。此学历按照国家规定,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并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注册执业。
四、参加项目学习的具有卫职校学历的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保健专业普通中专医学学历教育,学费自理或原单位给予补助。
五、各旗结合实际,在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动员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参加学历教育项目,卫生院与送出人员需签定培养协议书,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被推荐人员要填写《2009年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招生推荐表》(一式五份,见附件),经卫生院和旗卫生局审核盖章后,连同与卫生院签定的培养协议书(一式五份,学员、卫生院、旗卫生局、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各留存一份),5张二寸浅蓝色底近期彩色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复印件各5份,于2009年7月10日前完成项目学员推荐工作,报盟卫生局科教科。(推荐表和协议书样表附后)
六、在推荐学员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项目要求来执行,严肃纪律,杜绝弄虚作假。
附件:
1、关于将卫职校毕业生纳入2009年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招生推荐项目范围的通知》(内卫科字【2009】578号)
2、关于委托包头市卫生学校举办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卫生保健专业普通中专学历教育意见的通知》(内卫发【2009】46号)
3、《关于印发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9】47号)
二OO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