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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2013年全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兰察布卫生信息网:转发有关印发2013年全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的公告:各旗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3〕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及时填报监测结果,并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局法监科。乌兰察布市卫生局 2013年4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
各旗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3〕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及时填报监测结果,并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局法监科。 

乌兰察布市卫生局
2013年4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发〔2013〕13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2013年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做好2013年全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方案要求,开展饮用水监督检测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加强对饮用水卫生状况的分析研判,高度重视发现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促进问题解决。请各地按要求及时填报监测结果,并与2013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4月16日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根据卫生部《2013年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方案》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
  (一)全区监测范围
  全区12个盟市所在地城区和40个旗县纳入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
  纳入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旗县(四十个):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武川县、和林县、固阳县、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新巴尔虎右旗、牙克石市、满洲里、扎兰屯、新巴尔虎左旗、科尔沁右翼中旗、突泉县、阿尔山、科尔沁右翼前旗、开鲁县、奈曼旗、霍林郭勒、巴林左旗、克什克腾旗、宁城县、阿鲁科尔沁旗、翁牛特旗、敖汉旗、林西县、苏尼特右旗、太仆寺旗、东乌珠穆沁旗、察哈尔右翼前旗、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后旗、准格尔旗、鄂托克旗、伊金霍洛旗、乌拉特前旗、乌拉特后旗、五原县、阿拉善左旗。
  (二)水质监测
  监测水样类型、监测点设置及监测指标按下表执行,城市饮用水监测每年丰水期做1次全分析检测、枯水期做1次常规指标检测;农村饮用水监测每年做2次常规指标监测,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增加监测点。

类型

监测点设置①

监测指标

城市饮用水

市政供水

出厂水

全部市政供水纳入国家监测网,每个水厂设置1个监测点。

全分析

常规指标

末梢水

呼和浩特市城区设置40个监测点;其他盟市城区设置20个监测点;旗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10个监测点。其中学校监测点比例不低于10%。

全分析

(10%监测点)

常规指标

(90%监测点)

自建集中式供水

出厂水

各盟市所在地城区和旗县政府所在城镇,至少将3个水厂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3个的,全部纳入;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净水工艺的自建水厂;每个水厂设置1个监测点。

全分析

常规指标

末梢水

每个水厂设置1个监测点

全分析

(1个监测点)

常规指标

(其余监测点)

二次供水

各盟市所在地城区和旗县政府所在城镇,至少将10个供水设施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其中应至少包括1个学校供水设施;每个供水设施设置1个监测点,位于水箱出水口处。

全分析

(10%监测点)

常规指标

(90%监测点)

农村饮用水

集中式供水

出厂水

每个旗县选择8个农村水厂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8个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水厂;每个水厂设置1个监测点。

常规指标

末梢水

每个农村水厂设置1个监测点。

学校自建设施供水

每个旗县至少将5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农村学校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学校供水,每个学校选取1个供水设施;每个设施设置1个监测点。

常规指标

分散式供水

每个旗县设置2个监测点。

常规指标

说明:①各类监测点原则上应当固定,以反映水质长期变化趋势。

②全分析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暂不作要求;常规指标指《生活应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常规水质指标,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暂不作要求;消毒剂余量和消毒副产物指标根据实际使用消毒剂情况确定,分散式供水不监测。消毒剂余量、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指标可由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速检测完成。

(三)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机构对纳入国家监测网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卫生监督检查。
二、开展水质检测能力监测
  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对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每半年开展1次监测,并上报结果。
三、结果报告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适时开展督导检查与考核,按时上报监督检测结果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各类型供水的卫生监督信息和城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及水质检测能力监测信息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季度第3个月末前填报,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水质检测能力监测信息于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填报。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健康危害监测信息系统”中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于5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填报。
  (四)各盟市于5月10日前将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责任人名单(附表5)和辖区内(包括旗县)饮用水监督监测点名单(附表6)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四、联系人(略)
  附件:1.城市供水及农村学校供水监测点基本信息表
     2.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基本信息表
     3.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报告表
     4.饮用水水质检验能力情况报告表
     5.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责任人名单
     6.饮用水监督监测点名单
附件: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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