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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卫生系统各级学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宁夏卫生网 更新:2013/8/8 中国卫生人才网
宁夏人才卫生网:自治区有关印发《宁夏卫生系统各级学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宁夏卫生系统各级学会,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局): 为加强宁夏卫生系统各级学会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学会的正常工作,发挥财务在学会管理中的保障、监督作用。卫生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制订出台了《宁夏卫生系统各级学会财务

宁夏卫生系统各级学会,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局):
为加强宁夏卫生系统各级学会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学会的正常工作,发挥财务在学会管理中的保障、监督作用。卫生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制订出台了《宁夏卫生系统各级学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宁夏卫生系统各级学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卫生系统各级学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学会的正常工作,发挥财务在学会管理中的保障、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会开展各项活动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全面正确反映财务管理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卫生系统各级独立学会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 经费收入及其审批

第四条 学会收入项目主要包括:
(一) 会费收入,包括个人和团体会费。
(二) 国内外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三) 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的工作补助经费。
(四) 开展活动经费,学会按章程开展的咨询、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出版刊物、举办培训、展览、比赛等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五)经营性收入,学会经营经济实体所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 各级学会收取的个人会费、团体会费、各种会议费应使用“宁夏自治区社团专用收据”,开会凭会议通知。学会到财政厅地方基金征收局在该学会“收据许可证”审批注册后,凭“社团专用收据购买证”,到民政厅购买专用收据,使用后进行核销。
第六条 学会收取的短期培训班培训费及厂家赞助费属经营性收入,应上缴一定的税收,需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再到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购买“宁夏民间组织专用发票”,并根据收入上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税附加等税款,发票使用后进行核销。第七条 学会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事业活动费。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及个人讲课的劳务报酬等费用。
第九条 会议费。学会召开的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表彰会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学会办公费用。学会办事机构日常办公、通讯、交通、差旅、设备购置维修、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及上缴团体会费等项开支。
第十一条 宣传印刷费。出版、发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书刊、报纸;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等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学会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等费用,其标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学会领取工资。
第十三条 其它合理开支。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一级学会为独立法人,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学会的财务管理由学会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财务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实行票据和印鉴分开保管,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五条 学会的银行帐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含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六条 学会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保证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算帐、结帐、定期向有关部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 学会的重大活动、收入和支出事项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作为执行的依据。
第十八条 学会的财务工作接受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卫生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 学会的财务工作,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五章 捐赠、赞助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学会对社会捐赠、赞助资金应当单独做账,年终统一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会必须严格控制捐赠、赞助资金的使用,对取得的捐赠、赞助资金应该全部用于学会的日常活动或捐赠、赞助指定的活动。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侵占、私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夏卫生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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