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爱卫会: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统筹建设逐步深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广大群众健康和卫生防病需求逐步提高,现行《自治区卫生城市标准》、《自治区卫生县城(区)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同时,城乡一体化建设对乡镇和村的环境卫生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为此,自治区爱卫会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县城的创建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自治区卫生城市标准》、《自治区卫生县城(区)标准》和《自治区卫生城市、县城(区)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同时,组织制定了《自治区卫生乡镇标准》、《自治区卫生村标准》和《自治区卫生乡镇、村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标准和管理办法自即日起执行,原标准及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下载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城市标准 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县城(区)标准 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城市、县城(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4.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乡镇标准 5.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村标准 6.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乡镇、村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