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卫生考试网:自治区有关转发《办公厅有关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公告》的公告:各市、县(区)卫生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5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领导,严格执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效组织本地卫生监督执法和卫生检测技术机构力量,及时组织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和技术检测人员学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各市、县(区)卫生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5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领导,严格执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效组织本地卫生监督执法和卫生检测技术机构力量,及时组织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和技术检测人员学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现制现售饮用水相关法律及卫生监督执法和水质检验操作相关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二、密切协作,加强宣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现制现售饮用水工作实际,对照卫生部2011年第14号公告内容,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现状及使用的水质处理器性能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告中检测不合格的净水器产品,一经发现,从速查处,并立即报告卫生厅。同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对此次专项检查进行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强化涉水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三、及时总结,按时上报。本次现制现售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时间为2011年7月一10月;请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中相关水质处理器的摸底情况、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梳理总结,并于 10月30日 之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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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1年 第14号)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