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8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严格对照《2010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参考指标》逐项认真自查,尽快形成书面报告,于6月30日前分别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农卫处。 二、各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县(市、区)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考核督导,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辖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考核。并做好2009-2010年度卫生行政部门医改督查考核等资料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工作相关资料规范化管理。 三、自治区卫生厅将会同财政厅对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抽查。各市(县、区)卫生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保证按时足额拔付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联系人:吕海燕 联系电话:0951-5026947;电子邮箱:nxfs75@126。com 自治区卫生厅农卫处联系人:任萍 联系电话:0951-5010923;电子邮箱:nxwstrp@163。com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