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函发〔2012〕89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全区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卫生部关于《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1]85号)精神,全面提高卫生行业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卫生信息化健康发展,卫生厅在全区卫生系统开展信息等级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要尽快确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于2012年4月1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卫生厅办公室。 (二)完成定级和备案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文件、表格从“宁夏卫生网”下载专区下载)开展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定级和备案工作,对信息安全系统定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单位要尽快通过等级测评机构的测评。定级完成后请于2012年4月10日前将等级备案信息按《指导意见》的要求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二、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按照“遵照标准、重点保护、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同步建设、动态完善”的原则,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二)各市、县(区)卫生局负责督促本辖区卫生行业各单位按照《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三、人员培训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各相关单位参加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培训班,重点掌握卫生门户网站安全建设工作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与方法。自治区卫生厅将于适当时机专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邀请自治区公安厅专业人员授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 玥 黄明伟 电 话:0951-5055140 卫生厅网站邮箱:nxwsxxzx121@126。com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