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妇社〔2012〕94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总结全区三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落实好医改任务,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决定对各市、县(区)2009年—2011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的考核,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发挥效益,促进医改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考核依据 (一)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推进宁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卫妇社〔2009〕385号)。 (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 (三)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卫妇社〔2010〕311号)。 (四)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卫农卫〔2010〕313号) (五)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宁卫妇社〔2011〕213号)。 (六)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妇社〔2011〕370号)。 (七)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宁卫农卫〔2011〕373号)。 (八)《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三、考核内容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2009年—2011年分年度的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人员培训、督导考核等情况。 (二)资金管理情况。包括2009年—2011年分年度的项目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核算等情况。 (三)项目执行情况。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2009年—2011年分年度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四)项目实施效果。考核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情况和满意度。 四、考核对象 考核以县(市、区)为单位。考核对象包括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其他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相关机构。 五、考核方法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各县(市、区)先自查,各市进行全面考核,自治区每市抽查2个县(市、区)。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和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指标见附件1。 六、时间安排 (一) 2012年3月31日前 ,各县(市、区)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查工作,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分别上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和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 (二) 2012年4月15日前 ,各市完成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形成书面考核报告,并分别上报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 (三)2012年4月中下旬,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对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抽查,形成考核报告,准备接受国家的考核。 七、其他 (一)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认真组织,保证数据准确,结果真实可信。每个市、县(区)均要提供2009年、2010年、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考核结果、项目实施效果等内容。并准备好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绩效考核等相关文件,汇总分年度的服务数量统计报表(见附件2)、资金拨付汇总表(见附件3)和拨付凭据,以备自治区和国家抽查用。对弄虚作假、考核结果较差的县区,自治区将在2012年扣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 (二)所有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必须分年度准备好3年的原始资料、服务数量统计报表(见附件2)、资金收支汇总和拨付凭据、绩效考核、工作总结。 (三)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联系人: 吕海燕 0951-5026947(传真),nxfs75@126。com; 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联系人:饶海涛0951-5069392。附件:下载
1、2011年县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标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年度统计表 3、各县(市、区)分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收支情况统计表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