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民卫生网:有关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的公告: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我区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区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卫生部、原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我区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区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卫生部、原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要求,在认真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登记及学分授予办法(试行)》(宁卫(科)发〔1998〕402号)的基础上,近日,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重新修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 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