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函发〔2012〕563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为强化卫生监督协管队伍管理,规范卫生监督协管行为,完善卫生监督协管员档案管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卫生厅决定按照我区行政区划代码对全区卫生监督协管员胸牌编号进行划分(见附件1),并根据胸牌编号对全区卫生监督协管员核发协管员证,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机构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协管员核发胸牌。同时为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胸牌及档案管理,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中要求,聘任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员,并以正式文件上报聘任卫生监督协管员基本信息及名单。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稽查工作的部门要严格按照附件分配的号段,对辖区内聘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编排胸牌号码,并于10月12日前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上报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填报表格详见附件2),同时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协管员申领卫生监督协管员胸牌。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稽查工作的部门将申领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胸牌发放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协管员,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拍摄证件照片并于收到胸牌号7日内将照片(原件2张及电子版)报送至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稽查科,以便制作卫生监督协管员证。各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协管员不核发胸牌,不配发卫生监督协管制服,自行提交本人证件照片(原件2张及电子版)至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照片格式为JPG,要求为免冠、红底、一寸,照片须署本人姓名,如“张某某.JPG”。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稽查工作的部门要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档案,建立健全证件管理和使用制度。对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卫生监督协管岗位的,必须收回其证件和胸牌,并汇总上交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稽查科。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聘任卫生监督协管员,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及时向卫生厅报送聘任文件,经审核合格后核发卫生监督协管员证及胸牌。 自治区卫生厅联系人:杨晓军 联系电话:0951-5053104 传 真:0951-5042706 邮 箱:nxwsjd@163。com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张红艳 联系电话:0951-3999010 传 真:0951-3999007 邮 箱:nxwsjd_007@163。com附件:下载
1.各市、县(区)卫生监督员胸牌号段分配表
2.各市、县(区)卫生监督协管员胸牌编号分配表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