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重新确认全区卫生监督员任职资格和规范卫生监督员胸牌编号的通知
卫函发〔2012〕183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宁东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为强化卫生监督队伍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完善卫生监督员档案管理,自治区卫生厅于2011年12月组织对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进行了统一清理和备案登记,同时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任卫生监督员进行了培训、考核。经重新确认,目前全区共有594名卫生监督员具备卫生监督执法资格(见附件2)。 近年来,因人员调动、辞职、辞退、退休及其他原因,部分卫生监督员已不再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同时因卫生监督证及胸牌出现遗失、损坏等原因,部分监督员未及时申报和补发新的证件和胸牌,导致不同地区胸牌编号混乱,出现不规范使用执法证件和胸牌等现象。为规范卫生监督员管理,卫生厅按照我区行政区划代码对全区卫生监督员胸牌编号重新进行了划分(见附件1),并根据新的胸牌编号对全区卫生监督员重新核发监督员胸牌和卫生监督员证。 为加强卫生监督员执法证件、胸牌及档案管理,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中符合卫生监督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均以此次确认的名单为准。此前虽经自治区卫生厅培训、考核并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但此次未申报进行资格确认的人员,不再具备卫生监督执法资格。名单以外人员未经自治区卫生厅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并核发卫生监督员证,不得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从2012年7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版卫生监督员证和胸牌号。旧卫生监督员证和胸牌自2012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并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收集后上交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稽查科,未能上交的要书面说明原因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今后在卫生监督稽查执法过程中发现卫生监督员使用旧版卫生监督员证、胸牌及其他不规范使用证件、号牌的行为,将按照宁夏卫生监督稽查8项制度等相关规定取消其卫生监督员资格。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稽查工作的部门要按照新版卫生监督员证建立卫生监督员管理档案,并建立健全证件管理和使用制度。稽查人员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执法证件及胸牌的日常使用管理,对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卫生监督执法岗位的监督员,必须收回其执法证件和胸牌并上交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稽查科予以注销。对出现执法证件、胸牌遗失或损坏等情况的要及时向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稽查科报告。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尚未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以及新调入的人员,要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报送申请(见附件3),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卫生监督员证及胸牌。各单位对已取得《卫生监督证》但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组织进行申领,并按时做好年度审验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联系人:杨晓军 联系电话:0951-5053104 传 真:0951-5042706 邮 箱:nxwsjd@163。com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张红艳 联系电话:0951-3999010 传 真:0951-3999007 邮 箱:nxwsjd_007@163。com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