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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来源:宁夏卫生网 更新:2013/8/8 中国卫生人才网
宁夏人民卫生人才网:有关评选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公告:各市、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机关各处(局、室): 近年来,全区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认真履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光荣使命,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努力为人民健康服务,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激励全区卫生工作者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

各市、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机关各处(局、室):

近年来,全区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认真履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光荣使命,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努力为人民健康服务,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激励全区卫生工作者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深入开展,卫生厅决定表彰一批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是: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等。

2.全区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是:全区卫生系统在职卫生人员。

近3年获得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此次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15个、先进工作者30名。

推荐评选工作以地级市为单位在本地区范围内根据分配名额推荐,区级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单位实际进行推荐申报。五市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中至少要有1名中医单位或中医个人,推荐的先进工作者中至少要有1名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或村医。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推进改革中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作出突出贡献。

3.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中成绩突出。

4.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密切联系群众,勤政廉政;单位职工整体素质高,战斗力强,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取得了突出的社会效益。

5.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违规情况。

(二)全区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

2.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尊重患者,关爱生命,品德高尚,乐于奉献。模范践行“三好一满意”的各项要求,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热心为基层群众服务。

3.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本职岗位上勤奋敬业,善于钻研,工作业绩突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基层单位公示、地市级范围公示和全区范围公示三级公示规定。

1.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地卫生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地市级卫生局按照分配表彰名额确定推荐对象,并在本系统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自治区卫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3.自治区卫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后在宁夏卫生网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推荐和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边远艰苦地区。评选面应注意覆盖医疗保健、公共卫生等各类机构。县处级人员比例不得超过20%。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把好事迹关,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把好条件关,严格甄别,突出典型,确保评选推荐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确保推荐的典型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私、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推荐人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附件4)。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地市、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推荐和评选工作,于12月25日前将推荐材料报自治区卫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主要事迹,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全区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征求意见表》(附件4),并报送公示结果报告。主要事迹材料要求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上述材料纸质版用A4纸上报(电子版表格请到卫生厅公示公告栏目下载),正反面打印,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须在《推荐审批表》(附件3)中贴小2寸彩色免冠近照。

四、奖励办法

卫生厅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区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成立自治区卫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市应高度重视,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推荐和审核工作。

卫生厅人事与老干部处

联系人:李清

联系电话:0951-5054034

电子邮箱:renshi702@126。com

附件:

1.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分配表彰名额表

2.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全区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4.征求意见表

5.推荐对象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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