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全区卫生系统首家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发〔2009〕12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74号)精神,为加快我区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卫生信息系统安全,按照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系列技术规范的要求, 2010年9月,经审核,我厅向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报送了由“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提出的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接入申请及服务保障方案,现已通过卫生部复审和技术规范测试,并在卫生部网站予以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2011〕1号)。
“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为卫生部和卫生厅审核确定的全区首家符合卫生部电子认证服务系列技术规范,具备在卫生系统开展电子认证服务资格的认证机构。随着电子认证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自治区卫生厅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和确定我区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在选择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时,应在自治区卫生厅确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范围内进行选定,确保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配制的数字证书能够在各类卫生信息系统中进行注册、授权及使用,实现互信互认、一证多用,推动和实现区域内卫生信息共享。
卫生部办公厅与自治区卫生厅将共同对电子认证机构的服务质量及工作开展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联系人:王文彬 自治区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
电 话:0991-8553061
何建颖 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
电 话:13999935625
杨建峰 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
电 话:13999170128
附件:《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