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卫办发〔2011〕72号
关于召开新疆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
2011年理事会议的通知
新疆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理事、各基层分会:
经自治区卫生厅党组批准,定于2011年9月初在哈密市召开“新疆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2011年理事会议暨推动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研讨会”。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1年9月7日-9日,7日报到,8日-9日召开会议,10日离会。
二、会议地点:哈密地区宾馆。
三、参会人员:新疆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理事;典型发言单位代表;各地、州、市卫生局党组书记、纪检组长、党办主任及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1名;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及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书记、纪委书记、党办主任;卫生厅党组书记、副书记,新疆卫生政促会分管厅领导、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及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各处室负责人1名。
四、会务费标准:会议代表每人600元,随行司机每人400元,交通及住宿费用自理。
五、会议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各处室要认真组织人员参加会议,各地、州、市卫生局负责通知辖区内参会人员按时参会,并务必于8月30日前将《参会人员报名回执》(见附件)报卫生厅直属机关党委。
(二)请各地、各单位、各处室按照《关于召开新疆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2011年年会的预备通知》(新卫办发〔2011〕25号)要求,于8月15日前上报经验交流材料或论文。大会发言代表另行通知。
(三)各会员单位在会议报到时须交纳2011年度会费。自治区级会员单位按每年1000元标准交纳,其他会员单位按每年600元标准交纳。
(四)哈密地区目前属旅游旺季,当地机(车)票较为紧张,请各地、各单位参会代表提前预订返程票。
六、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卫生厅直属机关党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曹都兴 13899951277 0991—8568965(办)
王 华 18999808799 0991—8565927(办)
李 鹏 13999252616 0991—8565332(办)
(二)哈密地区卫生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顾 名 15999338886 0902—2269708(办)
卢艳丽 15999336869 0902—2230419(办)
(三)哈密地区宾馆联系电话:
0902-2233140转1088或1188
附件:参会人员报名回执
二〇一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