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卫药政发〔2011〕13号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基本药物
网上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医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我区自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临床确需且不在网上中标结果范围内的基本药物,须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采购申请,由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卫生厅,经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按规定采购。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牧业医疗点根据临床所需按时制定基本药品采购计划报由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牧业医院进行网上采购。
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比例将另行制定下发。
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含农牧场卫生院、牧业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认真做好药品盘点清库工作。现有药品库存中,不在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内的药品要及时清退;在目录内且药品价格高于网上采购限价的,要及时与配送企业沟通调价,统一按照采购限价执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清库工作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各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自治区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操作师资培训结束后,要做好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操作培训工作,待网上采购用户名和密码下发后,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不得网外自行采购。
四、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目录(即:2010年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地(州、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经过招标确定的基本药物统一配送企业,由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在“网上交易平台”上维护,并经双方确认形成基本药物配送关系的药品经营(配送)企业。)选择配送。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要求选择确定配送企业,各县(市、区)及基层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指定其他药品经营(配送)企业。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政策执行,自治区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将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联 系 人: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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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