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2012年度农牧区卫生技术
人员在职培训工作的通知
新卫科教发〔201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08〕5号)精神,逐步提高我区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为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动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卫生厅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了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基础医学和临床技能培训及适宜卫生技术基层推广工作,并制定下发《2011-2012年度自治区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今年年初卫生厅组织的督导检查情况来看,部分乡镇卫生院未按培训计划组织乡、村卫生人员观看培训课件;一些地(州)、县(市)卫生局没有及时督促指导;37%的乡镇卫生院教学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为顺利完成2011-2012年度自治区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任务,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是在总结全区前四个周期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和村卫生室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一项系统性、针对性培训,旨在加强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提高基层卫生机构引进、消化使用适宜卫生技术的能力,推进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在岗培训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发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培训工作,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切实提高对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认真组织,加强管理,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认真履行教学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能,安排专人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注重培训效果,利用“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岗培训管理系统”对培训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同时,做好培训人员建档工作,按照在岗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对培训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要充分发挥辖区内各教学站点的教学职能,分片负责,责任到人,保证学习质量和培训效果。各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远程教学设备,按时接收培训课件,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要处理好“工学矛盾”,保证学习时间,完成培训任务。
三、进一步改进不足,稳步推进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部分乡镇卫生院教学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的问题,卫生厅已委托北京双卫医学技术培训中心于近期对教学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对未安装设备的卫生院进行设备安装和操作人员培训,确保学员能够按时完成培训任务。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培训教材和配套光盘未能及时发放的问题,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清理,督促各乡镇卫生院及时将教材和光盘发放至学员手中,并按照培训计划及教学课程,督促学员按时参加学习培训。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督导检查不到位的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新卫科教发〔2006〕24号),加强对辖区内培训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指导。各地、州、市卫生局每年督导不少于1次,各县(市)卫生局每年不少于2次,自治区卫生厅每年将对30%的站点进行抽查。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项目经费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财政部门将项目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到项目执行单位,并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各地在培训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可及时向卫生厅科教处反映。卫生厅将于今年6月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联 系 人:桑 布
联系电话:0991-8561601
北京双卫医学技术培训中心新疆办事处联系电话:
0991-8565310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抄送:本厅领导,副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