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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

来源:新疆卫生厅 更新:2013/8/8 中国卫生人才网
新疆人民卫生人才网:有关印发2013年自治区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 生 厅 文 件新卫监督发〔2013〕8号 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19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2013年自治区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附件请从自治区卫生厅网站上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卫 生 厅 文 件

新卫监督发〔2013〕8号

  

 

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卫生监督

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19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2013年自治区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附件请从自治区卫生厅网站上下载),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各项具体实施方案,切实组织实施好2013年各项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要积极向当地财政争取工作经费,加强质量管理,强化培训和实施过程中的督导检查。

二、各地要按时将各项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报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求数据准确、及时、逻辑严密。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审核汇总后,按时上报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三、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区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联 系 人:郑延

联系电话:0991-8561762

联系传真:0991-8561835

附件:1.2013年自治区职业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

2.2013年自治区放射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

3.2013年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

4.2013年自治区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

5.2013年自治区学校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

6.2013年自治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2013年4月27日

附件1

2013年自治区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上述机构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工作程序和内容是否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出具的报告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履行职业病报告等义务,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二)承担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阿勒泰地区富蕴县要按照《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有关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的培训力度。

(二)各地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进行。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积极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卫生厅。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完成监督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 “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栏目进行数据填报,数据统计截止2013年10月15日。各地(州、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于10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汇总和终审,将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同时报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10月31日前完成对各地(州、市)级数据的审核和全区汇总数据的终审,将全区汇总表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四)承担重点职业病监测的阿勒泰地区富蕴县要按照《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认真开展监测工作,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2012年监测数据和报告加盖公章后寄至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发送电子版。阿勒泰地区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职业病报告和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并完成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联系人:祝江伟  冯彩欣

联系电话:0991-7839197

联系传真:0991-7839276

电子邮箱:xjzywsjd@163。com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翟国昌  任有霞

联系电话:0991-3837874

联系传真:0991-3837530

电子邮箱:zhaiguochang@sina。com

附表:1.2013年职业卫生工作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3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1

   3.2013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2

4.2013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


附表1

2013年职业卫生工作基本情况汇总表

行政

区域数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情况

职业病鉴定

办事机构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数(人)

从事职业

健康检查的医师数(人)

职业病

诊断(例)

职业病

鉴定(例)

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

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健康

检查机构

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

(名称)

省级

1

  

  

  

地市级

现有   家,

尚无该类机构的地市

现有   家,

尚无该类机构的地市

现有   家,

尚无该类机构的地市

县区级

现有  

现有   家,

尚无该类机构的县区

 — 

合计

 

地(州、市)        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2

 

2013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1

 

地(州、市)     单位(盖章):

内容

机构类别 

机构总数

(家)

检查

机构数

(家)

查处

单位数

(家)

处罚情况

警告

单位数(家)

罚款

单位数(家)

罚款金额(万元)

停业

单位数(家)

取消资质单位数(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取消资格的成员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3

2013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2

 

地(州、市)     单位(盖章):

机构名称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处  理 情  况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

三、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注:请填写所有被检查机构的名称及具体情况。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4 

2013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是否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是   

批准资质卫生行政部门: 取得资质时间: 

3.人员情况:本单位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师数:  

  是否对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进行培训 是   

4.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是否正常使用  是   

是否计量合格  是   

是否记录完整  是   

5.工作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

是否设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 是   

职业健康项目是否完整 是   

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表医师签字是否符合要求 是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是否完整   是   

6.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  人,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7.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是      

是否按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是   

8.是否超范围(资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是   

超范围的具体项目名称:   

9.卫生行政处罚情况:警告、 罚款(金额   元)、停业、取消资质;无。

检查人:  日期: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

1.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是   

批准资质卫生行政部门: 取得资质时间:        

3.人员情况:本单位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数:  人,其中,取得尘肺病诊断资格的医师数:   人,其他诊断资格的医师数:   人。

4.工作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

是否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是   

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是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书写是否规范  是   

5.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是否正常使用  是   

是否计量合格  是   

是否记录完整  是   

6.职业病诊断的人数:   人  

7.确诊为职业病的人数:   人,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人 

8.是否按要求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 是   

档案是否包含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是   

档案是否包含诊断过程记录 是   

档案是否包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所有资料是   

档案是否包含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 是   

档案是否包含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是   

9.是否超范围(资质)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是   

超范围的具体项目名称:   

10.卫生行政处罚情况:警告、 罚款(金额  元)、停业、取消资质;无。

检查人:     日期:      


三、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1.承担职业病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名称 

  级别:省级 ,设区的市级

2.是否设立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与制度   是      

3.是否公开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   是   

4.是否设立专家库  

  ,专家  人,(其中省级专家库 人,设区的市级专家库 人)

 

5.是否定期组织培训 是      

6.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是否有违法行为,是  ,请予以说明(附后)

 

检查人:  日期:      

附件2

2013年自治区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监督检查工作

1.放射诊疗机构。检查辖区内各级各类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范围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人员、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等。

(二)摸底调查工作

为动态掌握全区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继续开展全区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工作,调查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专业人员、设备及相应质量控制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年度诊疗患者数量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根据卫生厅《关于加强我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年检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卫监督发〔2010〕26号)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覆盖率要达到100%,调查数据要真实、准确。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放射卫生监督内容,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卫生厅。

(三)在2012年全区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2013年摸底调查工作。未完成2012年调查工作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查找原因,督促尽快完成2012年的调查工作;在完成2012年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各地(州、市)根据今年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数据进行更新、完善并按要求完成数据的网上填报。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完成监督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 “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栏目进行数据填报,数据统计截止2013年10月15日。各地(州、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于10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汇总和终审,将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同时报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10月31日前完成对各地(州、市)级数据的审核和全区汇总数据的终审,将全区汇总表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孙长福  赖丽

联系电话:0991-7839167

联系传真:0991-7839273

电子邮箱:sunchangfu@126。com

附表: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

2.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3.放射诊疗单位调查表

 

 

 

 

 


附表1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

 

    地(州、市)  联系电话:

检查内容

机构类别

取得资质单位数

检查单位数

人员符合要求单位数

设备符合要求单位数

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正常单位数

使用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系统单位数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

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防护器材和

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

自治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总数

附表2

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地(州、市)   联系电话:

内容

机构类别

检查

单位数

违法

单位数

处  罚  情  况

警告单位数

罚款单位数

罚款金额

(万元)

停业单位数

吊销许可(资质)单位数

医疗机构

技术服务机构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防护器材和

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附表3

放射诊疗单位调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

机构类别

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有 ?  无 ? 

按期校验

是? 否 ?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

许可证号

许可项目

放射治疗¨   核医学¨ 介入放射学¨ X射线诊断¨

放射工作人员数

   人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数

   件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

   人

建立个人计量监测档案人数

   人

全年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人数

   人

 

X射线诊断人次(2012年度)

放射治疗人次(2012年度)

核医学诊断人次(2012年度)

核医学治疗人次(2012年度)

设备

类型

放射

诊断

设备

X射线摄影机  

影像增强器透视机  

荧光屏透视机  

计算机X射线摄影机(CR)

 台

数字X射线摄影机(DR)

 台

乳腺屏片摄影机

 台

乳腺CR   台

乳腺DR   台

牙科机   台

CT   台

其它   台

放射

治疗

设备

钴-60机   台

加速器   台

X刀   台

头部伽玛刀  台

体部伽玛刀  

调强适形加速器 

后装机   台

深部X线机

射波刀   台

中子后装机  台

质子加速器  

重粒子加速器

电子回旋加速器(MM50)   台

核医学设备

PET/CT(PET) 

SPECT   台

伽玛照相机  台

回旋加速器  台

介入

放射学设备

大C型臂X射线机  

小C型臂X射线机  

配套设备

配置情况

放射治疗设备

放疗剂量仪¨

TPS¨

模拟定位机¨

后装机专用活度计¨

放疗剂量扫描装置¨

IMRT验证模体¨

校准水模¨

放射诊断设备

患者个人防护用品

甲状腺屏蔽¨

  

性腺屏蔽¨

  

乳腺屏蔽¨

  

眼晶体屏蔽¨

  

立体移动式防护屏¨

  

稳定性监测设备

X射线机多功能检测仪¨

Leeds TO-16、UAB或CDRAD等模体¨

X射线乳腺摄影机多功能检测仪¨

乳腺模体¨

CT剂量检测仪¨

CT性能检测模体¨

头部(水)模体¨

X射线机剂量检测仪¨

光密度计¨

数字式高压检测仪¨

亮度计¨

核医学设备

活度计¨ 表面污染仪¨

填表人(卫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     填表日期:  

 

注:(?表示单选   ¨ 表示多选)

1.   每家医疗机构的信息填写一张表格,并由填表人通过监督中心网站上报。

2.   医疗机构名称请填写全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名称一致

3.   机构类别分为综合医院(一、二、三级)、中医医院(一、二、三级)、专科医院(一、二、三级)、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4.   放射治疗人次是按照一人一个疗程算一人次的方法计算

5.   医疗机构如配备表中涉及设备,都应填写登记,不缺项漏项。

6.   医疗机构配置了相应的配套设备,在该设备名称后面的 ¨ 中划 ü


附件3

2013年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消毒产品

及涉水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生活饮用水监督抽检按照《2013年自治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执行。

(二)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抽检游泳池水、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理发美容场所的用品用具和大型商场的空气质量。

(三)消毒产品重点抽检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的卫生质量和铭牌、说明书。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重点抽检水质处理器和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本抽检计划,做好监督抽检的各项准

备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附表14:2013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单位联系人员名单)报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

(二)各地在开展监督抽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抽检程序合法,结果准确可靠。同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卫生厅报告。

(三)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对不合格产品抽检信息及时报卫生厅,卫生厅将对不合格产品抽检信息通报,以降低或消除违法产品和违法行为的危害,并根据情况,将有关信息向有关省份通报或发出协查通知。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完成监督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 “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栏目进行数据填报,数据统计截止2013年10月15日。各地(州、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于10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汇总和终审,将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同时报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10月31日前完成对各地(州、市)级数据的审核和全区汇总数据的终审,将全区汇总表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公共场所卫生抽检

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

陈欣乐   电话:0991-7839252,传真:0991-7839173

电子邮箱:wsjdggws@sina。cn

地址: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860号,邮编:830011

(二)涉水产品抽检

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

罗俊   电话:0991-7839252,传真:0991-7839173 

电子邮箱:wsjdggws@sina。cn

地址: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860号,邮编:830011

(三)消毒产品抽检

联系人:路翔  张明理 

电话:0991-7839215  传真:0991-7839162

电子邮箱:43390292@qq。com

地址: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860号,邮编:830011

附表:1.2013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2.2013年人工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3.2013年天然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4.2013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抽检结果汇总表

   5.2013年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监测结果汇总表

   6.2013年沐浴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监测结果汇总表

   7.2013年理发、美容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监测结果汇总表

   8.2013年商场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汇总表

   9. 2013年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10.2013年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11.2013年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12.2013年水质处理器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13.2013年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14.2013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单位联系人员名单


附表1

2013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抽检

对象

采样地点

和数量

检查/检验项目

检验/监督依据

执行省份/机构

信息报送

日期

备注

1

游泳

池水

辖区内全部各类游泳场所,各抽检1次

人工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泳池水余氯、浸脚池水余氯、pH值;

天然游泳场水:pH值、透明度、漂浮物质、有毒物质(自定)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

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伊犁州、博州、昌吉州、巴州、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等8个地(州、市)

执行地(州、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9月20日前

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乌鲁木齐市、喀什地区公共场所正常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10个,不足10个全部抽检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以及地方规章和地方标准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月10日前

 

3

住宿

场所

各地(州、市)普通旅店(重点抽检快捷酒店)不少于15户;

乌鲁木齐市三星级以上宾馆不少于20户,其他地州三星级以上宾馆不少于8户;

检测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床上用品、毛巾、茶具、拖鞋、脸盆、座垫、浴盆)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

《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

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伊犁州、博州、昌吉州、巴州、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等8个地(州、市)

执行地(州、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9月20日前

4

沐浴

场所

各地(州、市)抽检不少于10户

检测公共用品用具(包括茶具、毛巾、浴衣、拖鞋、修脚工具)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伊犁州、博州、昌吉州、巴州、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等8个地(州、市)

执行地(州、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0月10日前

5

理发美容场所

辖区内理发场所、美容场所,各抽检不少于10户

检测理发工具、美容工具、毛巾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伊犁州、博州、昌吉州、巴州、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等8个地(州、市)

执行地(州、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9月20日前

6

商场(含超市)

乌鲁木齐市、昌吉州、伊犁州、巴州、克拉玛依市营业面积3000M2以上,不少于10户,不足10户的全部抽检;其他地州抽检5户,不足5户的全部抽检;

细菌总数、微小气候、CO、CO2、甲醛、PM10等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伊犁州、博州、昌吉州、巴州、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等8个地(州、市)

执行地(州、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0月10日前

附表2

2013年人工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地(州、市)   单位(盖章):

监测

单位数

合格

单位数

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

尿素

浑浊度

泳池水余氯

浸脚池水余氯

PH

监测

份数

合格

份数

监测

份数

合格

份数

监测

份数

合格

份数

监测

份数

合格

份数

监测

份数

合格

份数

监测

份数

合格

份数

监测份数

合格

份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3

 

 

2013年天然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地(州、市)  单位(盖章):

监测

单位数

合格

单位数

pH

透明度

浮物质

有毒物质(1)

有毒物质(2)

监测

份数

合格

份数

监测

份数

合格

份数

监测

份数

合格

份数

监测

份数

合格

份数

监测

份数

合格

份数

注:有毒物质根据本地情况,按TJ36表3执行或按GB3079执行,上报中应注明有毒物质种类。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4

2013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抽检结果汇总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单位(盖章):

抽检空调总数

抽检合格总数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

细菌总数

真菌总数

冷却水嗜肺军团菌

冷凝水嗜肺军团菌

监测数

合格数

监测数

合格数

监测数

合格数

监测数

合格数

监测数

合格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5    

2013年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监测结果汇总表

 

  地(州、市)    单位(盖章):

类别

监测

单位数

合格

单位数

床上卧具

毛巾

茶具

拖鞋

脸(脚)盆

座垫

浴盆

监测

件数

合格

件数

监测

件数

合格

件数

监测

件数

合格

件数

监测

件数

合格

件数

监测

件数

合格

件数

监测

件数

合格

件数

监测

件数

合格

件数

三星级以上宾馆

 

 

 

 

 

 

 

 

 

 

 

 

 

 

 

 

普通旅店、招待所

 

 

 

 

 

 

 

 

 

 

 

 

 

 

 

 

合计

 

 

 

 

 

 

 

 

 

 

 

 

 

 

 

 

注:床上卧具、毛巾、茶具、洁具类监测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拖鞋监测项目:致病菌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6

 

2013年沐浴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监测结果汇总表

 

   地(州、市)  单位(盖章):

类别

监测

单位数

合格

单位数

休息间(区)床上卧具

毛巾

茶具

拖鞋

浴衣(裤)

修脚工具

监测

件数

合格

件数

监测

件数

合格

件数

监测

件数

合格

件数

监测

件数

合格

件数

监测

件数

合格

件数

监测

件数

合格

件数

 

 

 

 

 

 

 

 

 

 

 

 

 

 

  注:床上卧具、毛巾、茶具、浴衣裤监测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拖鞋监测项目:致病菌,  修脚工具监测项目: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7

2013年理发、美容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监测结果汇总表

 

地(州、市) 联系电话:  

类别

监测

单位数

合格

单位数

剪刀

梳子

毛巾

美容工具

监测份数

合格份数

监测份数

合格份数

监测份数

合格份数

监测份数

合格份数

理发场所

美容场所

合计

    注: 理发工具、美容工具监测项目: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毛巾监测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表8

2013年商场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汇总表

 

  地(州、市)    单位(盖章):

类别

监测

单位数

合格

单位数

空气细菌数

温度

相对湿度

风速

CO

CO2

甲醛

PM10

监测

份数

合格

份数

监测

份数

合格

份数

监测

份数

合格

份数

监测

份数

合格

份数

监测

份数

合格

份数

监测

份数

合格

份数

监测

份数

合格

份数

监测

份数

合格

份数

3000m2以上商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9

2013年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品种

数量

检查/检验项目

检验/判定依据

执行省份和机构

采样

日期

检验报告返回时间

信息报

送日期

1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

10个医疗机构不少于10个产品

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及批件;铭牌、说明书

有效氯含量、pH 值、ORP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GB28234-2011《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和指定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5月25日前

9月20日前

注:抽检样品应考虑不同企业以及不同品种的代表性。

   

附表10

2013年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产品种类:   单位(盖章):  

序号

产品名称

(含品牌/商标或型号)

剂型

 

规格

①生产日期

②批号

③限制使用日期

④有效期

⑤保质期

标注的

生产单位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被采样单位

结果判定

不合格原因

确认

结果

确认方式

标签说明书

卫生

质量

结论

是/否

按注3标识

1

2

3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1.填写具体生产日期前加①,批号前加②,限制使用日期前加③,有效期前加④,保质期前加⑤,如生产日期为2009年3月10日时,应标注为①2009年3月10日,依此类推。

2.结果判定项,仅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原因项,应填写实际检测值和标签说明书不合格具体内容。戊二醛消毒剂抽检结果填写时,将结果判定项“标签说明书”修改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合格原因项填写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合格的原因。

3.标签说明书主要检查产品名称、有无明示或暗示疗效、标注禁止标注内容、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使用范围、使用剂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未标注其他必须标注的内容。

4.不合格产品的确认结果应特别填清具体的确认情形。“是否确认”栏目中确认结果为“是”,包括(1)“按规定签字确认”(2)“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寄出后未退回”(在规定的期限内)情形。栏目中确认结果为“否”,包括(3)“有不确认说明”,且其说明的理由成立(若说明的理由不成立,应按“确认”处理)(4)“确认书寄出被退回”(5)“未履行确认程序” 情形。


附表11

2013年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品种

采样地点和数量

检查/检验项目

检验/监督依据

执行省份/机构

采样

日期

检验报告

返回日期

信息报送日期

备注

1

水质处理器

1.5个以上销售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

2.5个现制现售制水设

 备

1.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

2.产品标签、说明书、净水流量等技术参数是否与卫生许可批件一致

3.现场抽检出水水质的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

《传染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月20日前

9月15日前

10月

10日前

2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市(地)、县(区)政府所在地水厂采集不同品牌或同一品牌不同批号的水处理剂5种

1.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

2.产品标签、说明书等是否与卫生许可批件一致

3.卫生安全性检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月

20日前

9月15日前

10月

10日前


附表12

2013年水质处理器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序号

产品名称及型号

生产企业

有效卫生

许可批号

额定

总净水量*

净水流量*

主要材料

或部件*

使用范围*

注意事项*

现制现售制水

不合格(内容)

指标和测定值

备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产品种类:  单位(盖章):

注:*填写是否与批件一致;用“是”或者“否”表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13

2013年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产品种类:  单位(盖章):  

序号

产品

名称

生产企业

生产日期和(或)批号

规格

被采样单位

卫生许可批件号

 是否合格

 不合格

(内容)指标和测定值

是否

确认

备注

注:不合格产品的确认结果应特别填清具体的确认情形。“是否确认”栏目中确认结果为“是”,分“按规定签字确认”和“确认书寄出后未退回”(在规定的期限内)情形;确认结果为“否”,分“有不确认说明”,且其说明的理由成立(若说明的理由不成立,应按“确认”处理)、“确认书寄出被退回”、 “未履行确认程序” 情形。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14 2013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单位联系人员名单

地(州、市) 卫生局办公地址:   邮编:  单位(盖章):

产品类别

机构类别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卫生局

分管领导

 

 

 

 

 

处室负责人

 

 

 

 

 

具体负责人员

 

 

 

 

 

消毒产品

监督机构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负责人员

检验机构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负责人员

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

监督机构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负责人员

检验机构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负责人员

公共场所

监督机构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负责人员

检验机构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负责人员


附件4

2013年自治区传染病防治监督

重点检查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医疗废物处置。

1.检查对象:以医疗废物暂存设施不合格和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为重点。

2.主要内容: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的建立,专(兼)职管理人员的配备,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及登记造册记录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

1.检查对象:以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为重点。

2.主要内容: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登记报告内容、时限、登记名称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

1.检查对象:以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为重点。

2.主要内容: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应急处理预案;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对本单位内被污染物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置等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在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时,应当将往年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要说明情况,重大案件及时上报查处情况。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尚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对无法及时整改到位的问题,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完成监督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 “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栏目进行数据填报,数据统计截止2013年10月15日。各地(州、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于10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汇总和终审,将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同时报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10月31日前完成对各地(州、市)级数据的审核和全区汇总数据的终审,将全区汇总表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张明理  柯勤

联系电话:0991-7839215

联系传真:0991-7839216

电子邮箱:626454992@qq。com

附表:1.2013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检查

    情况汇总表

  2.2013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查处情况

汇总表

3.2013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建设情况汇总表

4.2013年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5.2013年医疗机构疫情控制措施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1

2013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地(州、市)     单位(盖章):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其他

医疗机构

乡镇

卫生院

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站

疾控中心

采供血

机构

辖区内单位总数(家)

检查单位数(家)

以下检查项合格单位数(家)

1.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2.医疗废物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

3.有医疗废物登记记录

4.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暂存点)符合规定

5.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的消毒和清洁程序符合要求

6.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7.个人防护符合要求

8.对从事医疗废物处置人员开展相关知识培训

9.实行集中处置

10.医疗废物自行处置设施、方法符合要求

 注: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第10项可缺项处理;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单位,第9项可合理缺项。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2

2013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查处情况汇总表

 

 地(州、市)    单位(盖章):

案由

行政处罚单位数

行政处分单位数

警告

罚款(元)

其他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3

2013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情况汇总表

  地(州、市) 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范围

是否取得

经营许可证

是否运行

设计年处理量

2012年处理量

 

城乡□  城区□  部分城区□

 

 

 

 

 

城乡□  城区□  部分城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4

2013年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地(州、市)    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市级疾控机构 

县级疾控机构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其他医疗机构

1.辖区内单位数

2.检查单位数

3.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单位数

4.设有专人负责单位数

5.设有疫情登记单位数

6.纳入疫情报送网络单位数

7.开展疫情监测分析单位数

-

-

-

 


附表5

2013年医疗机构疫情控制措施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地(州、市)    单位(盖章):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备注

1.辖区内单位数

2.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单位数

3.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单位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5

2013年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检查内容。

1.教学环境卫生情况:重点加强教学环境卫生监督及现场检测工作。

2.传染病防控工作: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的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医疗机构持有效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持有效执业资质证书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学校饮水卫生管理工作:以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供水设施和自备水源卫生及防护为重点,加大中小学校自备水源和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逐步摸清辖区内学校饮用水供水方式及水源卫生情况。

(二)范围。全区检查普通高等学校不少于20所,其中乌鲁木齐市不少于14所,昌吉州、伊犁州、和田地区、克拉玛依市、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各检查1所;全区检查中小学数量应不少于500所,各县(区、市)检查中小学数量应不少于7所,其中农村学校及寄宿制学校检查数应占辖区内此类学校总数的50%以上。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该计划要求,结合2012年学校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本辖区学校卫生监督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培训、组织、指导本辖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主动深入学校,突出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建立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摸清辖区学校底数,建立学校卫生监督档案。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2号)要求,积极与教育部门的沟通合作,对落实整改意见存在困难和问题的学校要协同教育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或向当地政府部门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在执法中发现好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总结上报。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完成监督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 “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栏目进行数据填报,数据统计截止2013年10月15日。各地(州、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于10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汇总和终审,将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同时报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10月31日前完成对各地(州、市)级数据的审核和全区汇总数据的终审,将全区汇总表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全群琳

联系电话:0991-7839297 

联系传真:0991-7839193

电子邮箱:852490754@qq。com

附表:1.2013年学校教学环境生活设施卫生监督检查  汇总表

   2.2013年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检查汇总表

   3.2013年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汇总表


附表1

2013年学校教学环境生活设施卫生监督检查总表

地(州、市) 单位(公章):

学校类别

检查

学校数

检测教学环境学校数

教室人均面积

符合卫生要求学校数

课桌椅

符合卫生要求学校数

黑板

符合卫生要求学校数

教室采光

符合卫生要求学校数

教室照明

符合卫生要求学校数

教室微小气候

符合卫生要求

学校数

学生宿舍

符合卫生要求学校数

城区

小学

中学

镇区

小学

中学

乡村

小学

中学

合  计

  注:1.中学包括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学校。

  2.合格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抽查教室要具有代表性。

  3.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镇区:是指在城市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乡村:是指城区、镇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2

2013年学校传染病等防控工作监督检查汇总表

地(州、市)   单位(公章):

学校类别

辖区

学校数

检查

学校数

制定学校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校数

健康教育纳入年度教学计划学校数

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校医院)学校数

按要求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兼职保健教师学校数

有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学校数

有晨检记录学校数

有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学校数

有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记录学校数

有学生健康档案学校数

参加本年度体检学生数

视力不良

学生数

本年度发生传染病疫情起数/学校数/发病人数

城区

小学

中学

镇区

小学

中学

乡村

小学

中学

高校

合计

 注:1.中学包括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等学校。高校包括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2.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镇区:是指在城市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乡村:是指城区、镇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3  2013年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汇总表

   地(州、市)  单位(公章):

学校类别

检查学校数

市政供水学校数

提供开水学校数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

其他(请注明):_________

2012年因饮用水卫生发生传染病起数/学校数/发病人数

检查

学校数

水源卫生防护合格学校数

蓄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学校数

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学校数

水质合格学校数

检查学校数

蓄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学校数

供水设备周围无污染物学校数

水质合格学校数

检查

学校数

符合要求学校数

城区

小学

中学

镇区

小学

中学

乡村

小学

中学

高校

合计

注:1.中学包括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等学校。高校包括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2.水质合格要求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质常规指标相应要求。

3.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镇区:是指在城市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乡村:是指城区、镇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6

2013年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打击无证行医

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严厉打击集贸市场、早市等场所存在的假医、游医;严厉打击生活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二)打击非法采供血

检查辖区内采供血机构许可、执业范围;从业人员是否依照要求取得相应资格注册;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供血浆者的身份核实、体检是否依照规定有效执行。重点检查血站无偿献血情况,是否存在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串通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行为,是否在其周边存在非法组织他人献血现象;重点检查单采血浆站是否依照批准的业务项目范围及采浆区域开展工作,是否存在频采、超采等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指导工作,督促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将查处的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检索、查询,有效打击流动性无证行医。要定期开展信息录入督查工作,确保个案及时录入。

(二)要积极推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作用,及时收集辖区内的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提高非法行为的发现率。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例,特别是采供血机构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及卫生监督员被追究责任的案例要及时上报卫生厅。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完成监督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 “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栏目进行数据填报,数据统计截止2013年10月15日。各地(州、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于10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汇总和终审,将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同时报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10月31日前完成对各地(州、市)级数据的审核和全区汇总数据的终审,将全区汇总表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傅瑜  李栗

联系电话:0991-7839183 

联系传真:0991-7839173

电子邮箱:525157957@qq。com

附表:1.2013年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情况汇总表

   2.2013年采供血机构执法监督情况汇总表

   3.2013年医疗执法监督工作相关情况汇总表


附表1

2013年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取缔(户)

行政处罚(户)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万元)

移送刑事案件(件)

自治区级

地(州、市)级

县(区、市)级

合计

注:本表所指无证行医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附表2

2013年采供血机构执法监督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监督检查次数

行政处罚户次

警告(户)

罚款(户)

罚款金额(元)

没收违法所得(户)

没收金额(元)

吊证(户)

自治区级

地(州、市)级

县(区、市)级

合计

自治区级

地(州、市)级

县(区、市)级

合计

总计

注:本表中采供血机构被行政处罚的,请上报案例情况。   

附表3

2013年医疗执法监督工作相关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与公安机关

追究监督员行政责任人数(人)

追究监督员刑事责任人数(人)

建立衔接

机制(家)

召开联席

会议(次)

开展联合检查或办案(次)

移送刑事

案件(件)

自治区级

地(州、市)级

县(区、市)级

合计

注:发生监督员被追究责任的,请及时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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