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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的通知

来源:新疆卫生厅 更新:2013/8/8 中国卫生人才网
新疆人民卫生网:有关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的公告:--新卫明电【2012】169号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 、州、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工作,卫生部近期决定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现就做好此次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以督查促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

   --新卫明电【2012】169号

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

放射诊疗防护检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 、州、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工作,卫生部近期决定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现就做好此次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督查促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基层放射卫生监管,确保放射诊疗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内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许可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监测情况;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检测情况;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健康监护等管理情况;加强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工作的相关措施。

(二)对乡镇卫生院的检查内容。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以及患者防护等情况;放射诊疗防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三、检查方法

(一)各地(州、市)自查。各地(州、市)卫生局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并认真填报《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工作各地(州、市)卫生局检查表(附件1)、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工作乡镇卫生院检查表(附件2)。各地(州、市)应至少检查5个县,每个县至少检查10所装备放射诊疗设备的乡镇卫生院。

(二)现场督查。自查结束后我厅还将适时随机抽取4个地(州、市)按照每地(州)2县不少于5所装备有放射诊疗设备的乡镇卫生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检查时间

2012年10月-11月中旬

五、工作要求

(一)检查要提高效率、注重实效,注意收集相关工作照片和资料,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

(二)各地(州、市)卫生局将自查结果(含调查表电子版和纸质件)务必于2012年10月22日前报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联 系 人:贺 炜

联系电话:0991-8568587(传真)

电子邮件:xwgc2011@163。com

附件:1.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工作各地(州、市)卫生局检查表 

 2.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工作乡镇卫生院检查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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