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所属各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行政执法状况的评议考
核。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与机关岗位目标考核相结合,与加强法制工作、促进依法
行政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情况;
(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情况;
(四)行政措施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
(六)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七)对因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错案责任人追究情况;
(八)法制宣传、培训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带头学法,依法行使职权;定期研究,经常检查,及时解决行政
执法中的有关问题;配备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保证其工作条件,发挥其职能作用。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制定逐年实施方案,梳理执法
依据,分解执法责任,建立相关制度,认真组织实施,依法追究违法执法行为。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职权时,应当公正
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 制定规范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按规定移送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第十条 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明确行政复议机构人员,按规定时间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重大行政处罚决
定备案,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为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组织开展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上岗
人员必须参加县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十二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评议,考核结果分四个档次,并向
社会公开:
(一)优秀: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的;
(二)合格:考评总分在89分以下、70分以上的;
(三)基本合格:考评总分在69分以下、60分以上的;
(四)不合格:考评总分在59分以下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经过考评,对行政执法工作优秀的行政执法
单位和作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人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个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定期检查、年终考
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根据需要可抽查部门执法单位进行单项检查,也可直接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个案督查。各行政
执法部门每半年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一次自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考核。检查采取听取汇
报、查看资料台帐、调阅案卷、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