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1年度自治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2011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60分;
二、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2分;
三、县级(不含地、州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46分;
四、农牧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40分;
达到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