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实施的“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包虫病防治项目”,我市被自治区列为包虫病防治项目县(市),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控制包虫病的流行,积极救治包虫病患者,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根据《阜康市关于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包虫病防治工作规划》,各级医疗机构均为项目实施单位,现将关于加强我市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包虫病项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机构(包括新民医院、有色社区医院、天龙医院)要在为群众开展B超检查时,将被查人员的信息详细登记在专门的登记本上。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包虫病防治项目的健康教育宣传力度,通过在导医台发放宣传单、在候诊大厅张贴宣传画、在电子屏幕播放核心信息等形式,或通过医护人员面对面的宣传教育,不断扩大包虫病防治项目的宣传力度,提高各族群众的知晓程度。
三、各级医疗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疑似包虫病病人或确诊病人,要立即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全市所有包虫病人实行归口管理,由市疾控中心统一药品发放、管理。
四、各级医疗机构对前来复查或检查的包虫病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人进行病史调查、登记,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