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卫生院: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是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是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的重要补充,是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的基本保障,是卫生部门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药卫生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前哨作用是切实保障广大群众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考核
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阜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标,年终将根据考核情况划拨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经费。
二、开展培训,完善资料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培训、业务指导,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开展对村级信息员的指导、培训和考核评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工作。近期重点是摸清监管对象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单位分户档案材料,分户档案包括:
1、每户档案内应放有该单位“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3、日常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检查意见书;
4、监督检查时的影像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三、强化巡查,认真履职
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开展巡查工作每周不少于1次,及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并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资料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1)发现或者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2)及时上报农村集体聚餐自办宴席(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请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并登记记录。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可直接进行现场指导,发现在饭菜加工中存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应及时纠正,问题严重时,应及时报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并登记记录。
2、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3、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4、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培训。
5、传染病防治及非法行医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6、公共场所依法执业管理
定期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发现相关违法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四、其他要求
1、各乡镇卫生院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大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领导,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室提供不少于12平方米的办公室,提供办公资料柜、电脑、照相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
2、悬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室牌,并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上墙,各项工作流程符合工作要求。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抄送:存档(二)
阜康市卫生局 2012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