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阜康市卫生系统建筑工程设施抗震防灾排查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阜卫发〔2008〕173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昌吉州教育卫生系统建筑工程设施抗震防灾排查鉴定工作安排》文件精神,为确保各项工作开展,结合卫生系统实际,特成立我市卫生系统建筑工程设施抗震防灾排查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 长:邹渤
副组长:张跃天
成 员:者永文、杨翠展、吴俊江、宋晓燕、董俊华、贾泽峰、李建忠、潘进强、罗建兵、吴新军、严新萍、吴涛
职 责:负责组织卫生系统建筑工程设施抗震防灾排查鉴定工作的组织安排及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张跃天担任,成员严新萍、吴涛。
办公室职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各类资格登记、汇总上报、归档工作。
其它要求:
1、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内容,指定专人负责,保证统计工作的一致性,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在工作中故意隐瞒实情或漏报、瞒报的,将追究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2、各单位在检测时要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主要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记录、原始材料检验报告、施工验收记录、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
3、各单位要按照以下抗震防灾排查鉴定工作原则,配合开展好各单位的本建筑工程设施抗震防灾排查鉴定工作:①凡是1989年12月以前建设,近期不能拆除还要使用的建筑设施,都必须进行抗震防灾能力检测;不能使用的,必须在排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②凡是在1989年12月2002年12月建设,必于砖混结构且顶板采用预制板或空心板的建筑工程设施,必须全部进行抗震防灾能力检测;③凡是2002年12月以后建筑工程设施,有重大结构变更或严重质量缺陷的,由业主提出鉴定申请后再进行抗震防灾能力检测;④对符合以上三项中其中一项的,认真填写昌吉州重要构筑物抗震防灾鉴定及质量排查表(一项工程一项表),之后再进行重点排查和鉴定。经排查鉴定,存在质量隐患不能使用的建筑工程设施,在安全隐患排除之前严禁使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抄送:州卫生局,市政办,建设局,存档(二)。
阜康市卫生局 2008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