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1]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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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中级职称市合格 尊敬的市卫生局各位领导: 你们好!我是云阳县盘龙镇卫生院职工刘春华,1978年参加工作,1989年成都中医学院涵授毕业,2003年职称晋升为医师(初级)。2009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考试,成绩为基础知识70分,专业知识72分,专业实践能力69分,相关专业知识50分。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库区移民和边远山区职称考试有市合格优惠政策,肯请各位领导关照。 谢谢! 敬礼! 刘春华 2011年8月14日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刘春华: 您好! 收悉您所询问的中级职称的相关问题。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规定: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根据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市不再设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重庆市地方合格线,统一执行国家合格标准。 希望您理解,并努力提升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为我市卫生事业不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您对卫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重庆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
发布时间: | 2011-09-21 15:07:11 |